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唐昭红
【摘要】由于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美术作品著作权必须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我国目前相关著作权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误区,由此导致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比较发达国家相关著作权立法例,可为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著作权
【全文】
一、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美术作品界定为:“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定义既揭示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内涵(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又凸显其审美价值。诚如《中国美术辞典》对于“美术”一词的诠释:“美术又称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视觉艺术、静态艺术。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静态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的形象,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通常指绘画、雕塑以及建筑艺术和实用艺术,在东方还涉及书法和篆刻艺术。”究其实质,美术作品的功能价值正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视觉感受,而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即视觉感受的结果。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年12月的一份文件中认为:传统使用的英文Fine Arts已不能确切地概括美术作品;另一个词组Works of Visual Art(视觉艺术作品)应当引入版权法中。
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作者的个性于彼时彼地通过作者的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其画稿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始载体——美术作品原件。因此,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同时,美术作品原件因其承载着作品全部的视觉信息而产生了绝对意义上的特定性,它不能为任何复制品甚或其他相同主题的再创作所替代。缘其如此,著作权人就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利益便不单纯依赖于作品的表达方式(线条、色彩),它还维系于作品原件与视觉感受间的关系。所以,在著作权法领域,美术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