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上)

  

  我国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也经历了一个从接受到抛弃的过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此条已经废除了越权理论。现行《公司法》第11条也声明:“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并没有将第三人纳入章程所约束的范围。“章程具有对世效力”一说,实无法律基础。


  

  并且,“第三人得经由登记机关得知章程之内容,而决定是否与之发生交易关系”是不顾现实的主观臆断。登记制度真的能为第三人提供一个畅通的资讯通道吗?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第6条第3款规定了:“公众可以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是,由于对公众获悉章程的途径、方式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进而实务中,第三人并非可以轻而易举地查询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在一些工商部门,普通公众往往只能查询到非常简单的基本信息,如果要查询更多细致的信息必须请律师出面;即使是律师,有的部门还要求出示立案通知书,表明已经进入诉讼了。想在交易之前查询章程,也许较为麻烦。此时仍然想当然地认为公司章程处于第三人随时可知晓的范围,无疑是对第三人的法律歧视。这也是英国当初废除推定通知理论的重要原因。因为在法律上进行“推定通知”,必须具备一个现实前提--第三人通常能够顺利获悉章程内容。但事实并非如此。可见,“章程具有对世效力”一说,无现实基础,应当否定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


  

  (二)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是否就表明第三人负有审查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义务呢?美国公司法权威汉密尔顿在其著作《公司法》中给出的回答是:“人们不必再去探究决议证明书本身的真实性,因为公司被禁止否认秘书出具的有关证明中所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出具的证明书本身就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这是以禁止公司反言原则为基础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