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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版权限制

  

  六、反共地悲剧与版权限制


  

  近年来,国外一些学者试图运用经济学上“反共地悲剧”理论为网络时代的版权限制制度进行辩护。“反共地悲剧”是与“共有地悲剧”相比较而存在的经济学理论模型,“共有地悲剧”和“反共地悲剧”分别以两种极端的情形来说明保证土地(其实可以被视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资源的代表)适度开发利用的理想产权架构:没有产权保护会导致土地过度开发利用甚至资源枯竭,如过度放牧导致土地沙化使人们失去牧场,即所谓“共有地悲剧”;而在土地上存在过多过强的权利甚至权力又会阻碍资源的充分利用,如现实中多个部门共同掌握土地等资源的审批权,各种权利/权力相互牵制,最终导致土地长期荒废,这就是“反共地悲剧”。


  

  上述理论模型同样适用于作品和版权保护。数字网络技术使得作品管理和版权交易的成本下降,减少了基于“市场失灵”的版权限制,但一方面,版权过于充分的“行使”会增加作品使用者的成本、减少作品的使用量从而对社会不利,因为对于社会来说,作品的价值就在于使用,另一方面,过强的版权保护也会阻碍新作品的创作,这是由于每一部作品的创作都必然会牵涉到对许多在先作品的利用,存在于在先作品的过多过强的版权交织在一起形成一张网,必然阻碍甚至窒息作品的创作,陷入一种“反共地悲剧”。这就说明,不管在哪个时代,我们都必须追求一种版权适度保护模式,维系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动态平衡。


  

  七、使用者权与版权限制


  

  早在前网络时代,为对抗作者享有的版权,一些学者就明确提出,包括读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享有一种“使用者权”。根据这种观点,合理使用不仅是一种消极抗辩,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积极权利。也就是说,一旦版权人将其作品在公众中传播,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公众享有的一种“权利”。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限时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使用权都保留给公众,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史上一脉相承的传统并体现在网络时代的典型案例中。例如,199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5]此后,为达到兼容效果而解构他人软件就成为一种权利。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版权法要实现其促进知识进步的宪法目标,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合适的空间。[6]因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理使用是公众享有的一种如此强有力的权利,以致于可以根本不考虑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或者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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