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时代的版权限制

网络时代的版权限制


彭学龙


【关键词】网络时代;版权限制
【全文】
  

  从版权法产生之初,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就如影随形: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版权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从版权法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废。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既处于此消彼涨的永恒冲突之中,又总是追求和谐共存的动态平衡,一部版权发展史其实就是追随技术进步的步履不断调整保护与限制平衡点的历史。


  

  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成本日益低廉,复制质量完美无缺,无所不在的私人复制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版权体系的传统平衡,于是版权人竭力要求强化版权保护,取消对版权的限制——正如美国10年前推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即白皮书所述:“在数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日益缩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话。”事实上,正如版权发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网络时代,基于人权保护、促进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权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适用的余地。“即使数字技术将改变一切,也无法改变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1]而维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则是版权法永远的目标。


  

  一、人权保护与版权限制


  

  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正日益引起各国立法者和知识产权与人权学者的重视,人权与版权的冲突则首当其冲。许多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表现自由、信息自由、民主辩论、隐私或个人自治的利益,都可以为限制版权提供正当理由。以表现自由为例,正如吴汉东教授所指出的,表现自由在基本人权体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对于经济自由等权利,表现自由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表现自由优于经济自由的原则在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中都得到承认。这就是说,版权的独占性质不应构成思想表现和信息交流的障碍。在这种人权理念的指引下,各国版权法都对作品的独占权利设定了必要限制,以保障表现自由权利的实现。没有理由认为,在网络时代,基于表现自由对版权的限制会失去存在的基础。比如,出于批评、评论的目的,人们有权对版权作品进行适当引用或复制:学术论文出于评论目的可以复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报社记者为了指出其错误可以发表政治家的演讲,所有这些都是本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考虑到在因特网上各种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公共辩论将更显活力,合理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规则在数字世界必将继续占有一席之地,正如在传统印刷世界的情形一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