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何谓根本?

  

  目前,作为一个命题,宪法是根本法这一观念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学术界都已被广泛接受,且深入人心。[42]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不仅已实现了其成文化,而且还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宪法的根本法属性,根本法的优位地位也在宪法典的不同部分被反复强调。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写道:“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根本法已不是抽象的、想象或者教义学上的学理虚构,而是具备了实证的规范形式。至于根本法的优位地位,除了在序言中明确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之外,宪法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明确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和地位是1982年宪法的显著特点。建国后制定的前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未使用“根本法”这一概念。因而,与前三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以文本和法律形式明确宪法的最高法性质和优位地位方面尤为突出。[43]这一立法方式,即使是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吸取1954年宪法的命运和文革期间宪法被束之高阁的教训的结果,也表明1982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对树立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主观认识和努力。同时,对比已经被普遍接受的根本法含义,我国根本法概念在教义学上有其显著特点,它偏重于对根本法作这样一些理解:其一,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二,根本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三,根本法具有优位性,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根本法概念中还缺乏对基本权的尊重以及司法实施保障根本法优位地位的机制。因而,与根本法在欧洲和美国的命运相比,我国宪法虽然在理论和法律上,形式和内容上都取得了根本法的地位,但并未完成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全部。一言以蔽之,根本法尚未完全法律化。而根本法保障基本权和个人自由这一面的理念和制度,同样有待加强。


  

  结论:尚未完成与重新发现


  

  根本法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它的涵义和历史都不像看上去的那样通俗、朴素和平凡。根本法走过了一条从消亡到重生、从虚构到实证、从想象到成文、从政治到法律的道路。借助法院,根本法最终完成了从形式到内容的法律化。其法律化不仅表现在法典化意义上由文字载明,还表现在它可以被法院实施,以确保个人自由,维护根本法的最高法地位。因而,如何让宪法走进法院,使公众不仅在立法过程中感受宪法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也在司法过程中体会其优位性效力的保证,以及对基本权和个人自由的保护,在教义学和释义学双重意义上理解根本法,依然是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一个艰巨的任务。这也是说,在我国,根本法还是一个未完成的课题。欲在完全意义上落实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故事并未到此结束。正如后现代理论一直质疑现代性关于时间和历史的看法那样,或许历史并非像现代计时那样,是一条呈进化状态、无休止的、永远走下去的直线,毋宁像基督教或者其他宗教认为的是一种轮回或者循环。根本法的故事亦然。根本法并非以其法律化就可完成宪法实施的任务和全部,现代宪法的许多问题须诉诸根本法理念才能解决;欲维护社会所赖以维系和存续的基本价值,当代司法审查必须从宪法所具有的政治性那里寻求灵感。因此,只有重申宪法的根本法属性,恢复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的全部区别,法官才能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基于法律的诉讼技术实现其对于宪法所负的责任和使命,亦即“重新发现基本法”,视宪法为一种新型的法律部门。[44]这也是西尔维亚·斯诺维斯在《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中最后要说的话。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