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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的现实考量

  

  4.民事追回途径容易受到权利竞索的困扰。广泛地说,从国家资源中盗窃的资产可分为直接窃取的资产,受贿、回扣、敲诈、保护费,系统地盗窃国家资源、非法出售国家资源,转移地方和国际借款机构的贷款,贪污双边和多边捐赠机构的项目资金等。因此,在资产追回过程,对资产的诉求可能不止一个。通常,新政府接替政权后,因为整个国家都受到腐败的侵害,为了国家的利益,腐败资产应归还新政府;个人受害者也将讨论并寻求直接补偿;腐败体制产生的债权人也希望从特定资产中获得补偿,因而竞相提出权利主张,这将产生严重的法律问题。[37]因此,在一个以上的管辖区提起的诉讼,可能出现关于资产权利要求相互抵触的判决。因此,如果犯罪属多国性质,资产来源国拟采取民事途径予以追回时,必须对案件所涉及的各种情况进行充分考察,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查出线索和消息来源,开发和分析各种情报,收集有关信息,对每一法律体制的相对优劣进行战术性评析,选择最适宜的管辖区来提起不同的法律诉讼。


  

  五、资产追回的前景展望


  

  资产追回是打击腐败犯罪的最重要的环节和手段。追回或返还这些不义之财对于清除腐败,振兴国家,意义重大,并可昭示世人:国际社会不会容忍这类非法行为。[38]首先,追回腐败犯罪资产可以弥补和充实腐败犯罪受害国的经济力量,促进公共政策的执行,推进经济的发展和增长。其次,追回腐败犯罪资产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当然,资产追回之路并不平坦,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对资产追回问题寄予希望。


  

  首先,资产追回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如前文所述, 20世纪九十年代末,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了资产追回问题在打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全球性地宣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是国际社会的目标。联合国大会连续十几年将打击腐败犯罪并返还非法所得资产列为大会的重要议题,一再强调资产追回对于打击腐败犯罪和促进全球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截至目前,已经有14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137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充分说明了国际社会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认同。资产追回制度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具有创新性的制度,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制度之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认可,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资产追回问题的重视。资产追回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为资产来源国开展资产追回提供了社会基础。


  

  其次,资产追回有充分的国际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对资产追回问题予以规范。其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不仅要求各缔约国在资产追回方面相互提供协助,而且详细描绘了两种可供缔约国选择适用的追回途径,突出强调没收的腐败犯罪的所得应归还给来源国或其他合法所有人,充分考虑了更加全面的“公平和正义”。相关国际公约的缔结与生效为资产来源国实施资产追回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国际法律基础。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国际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资产来源国就能够有效开展资产追回。就实践操作而言,资产追回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取决于国际法律合作的水平,而国际法律合作的水平主要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司法体系能力和国家之间开展有效合作的能力的高低。[39]当前,提高资产追回的有效性,必须以资产追回相关法律现状为基础,进一步提高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水平,以便能够在腐败犯罪资产来源国和资产所在国之间就腐败犯罪非法所得进行防止、侦查、起诉、惩罚、追回和返还合作。[40]具体建议如下:


  

  1.进一步提高资产来源国国内司法能力


  

  首先,要建立全面的金融监督和管理制度,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以便遏止各种形式的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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