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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抑或引渡

  

  (二)中方为引渡高山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一,向加方提供高山在国内经济犯罪的一切必要证据。根据加拿大引渡法规定,提供证据证明高山系中国普通罪犯。在证据标准问题上,1999年加拿大《引渡法》一方面继续坚持“表面证据”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根据引渡合作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比较灵活的规定。根据该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主管法官可以在不完全遵循加拿大法律确定的证据规则的情况下采纳请求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可以将以下材料采纳为“证据”:{1}在为追诉目的而请求引渡的情况下,概要地介绍请求方在有关追诉活动中所掌握的证据的文件。为了使这样的文件能够被加拿大主管法官采纳为证据,引渡请求方的司法机关或者刑事检控机关应当说明:在文件中概要介绍的证据可用于审判,并且是依照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取的。


  

  现在,高山案情也向着有利于引渡方向发展,例如,黑龙江警方已经掌握了高山伪造印鉴汇款行为证据;2007年9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驳回中国银行高山案同案者李东哲、李东虎兄弟所提司法复核申请,等待遣返前风险评估结果。二人一旦被遣返回中国,那么中方就能获取更多高山犯罪证据。


  

  第二,正式向加方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关于不判处死刑的承诺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通过外交部正式向加方作出承诺。只要我们在高山案中,遵照法定程序向加拿大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就为引渡高山一案扫清了一大障碍。


  

  第三,用事实说服加拿大司法机构,中国的司法是公正的,不会对高山适用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关于中国司法是否公正,在赖昌星案中,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认为,中国司法制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改进;中国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审判。至于酷刑问题,经过中方的积极努力,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在遣返赖昌星风险评估中最终表示,将赖昌星遣返回中国不会面临酷刑和死刑的危险。然而,赖昌星随后向加拿大联邦法院上诉,主审法官驳回了上述结论。这一过程足以表明,酷刑问题是制约中加引渡合作的最大绊脚石,中方如果要成功引渡高山,就必须向加拿大法官提供一切可能的材料,证明高山回国后无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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