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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抑或引渡

  

  具体讲,要将高山遣返回国,要经历以下程序:移民部聆讯其是否误导移民官而获得永久居民资格——决定取消资格——发出遣返令——向移民部上诉——上诉申请被驳回——遣返前风险评估——从而决定是否执行遣返令。


  

  但是,上述程序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高山绝不会束手待毙,他肯定会利用《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各种救济途径穷尽程序:移民部聆讯其是否误导移民官而获得永久居民资格——决定取消资格——发出遣返令——向联邦法院上诉(三审终审)——判决遣返令正当——遣返前风险评估——对不利自己的评估结果上诉(三审终审)——从而决定是否执行遣返令——向国际有关人权机构上诉。


  

  在这一系列繁琐程序中,最后都要走一道程序,遣返前风险评估,即高山如果被遣返回国内是否会受到酷刑、不人道待遇。这将又如赖昌星案一样会对中国司法公正与否进行一次审判。


  

  由此可见,移民遣返程序不像想象的简单,会拖上很久。


  

  (二)高山遣返第二步骤——刑事嫌犯遣返程序


  

  如果高山的永久居民资格最终被剥夺,高山还可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部分“难民保护”相关规定像赖昌星那样申请难民保护。如果有证据证明犯有普通罪行,不是《难民公约》应当保护之人,那么,高山距离最终遣返回国的希望会越来越大。这种情况就是刑事嫌犯遣返程序,高山律师沃尔德曼曾在2007年3月6日聆讯中提出应当对高山适用刑事嫌犯遣返程序。


  

  加拿大的移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因下列严重犯罪(serious criminality)不能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或者允许外国人入境:(a)在加拿大实施了根据议会法案最高刑期可处以10以上年监禁之罪,或者根据议会法案已经处以6个月以上的监禁;(b)在加拿大之外已经实施了一项犯罪,假如该罪在加拿大实施,根据议会法案构成最高刑期10年以上监禁之罪;或者(c)在加拿大之外实施一项在犯罪地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在加拿大实施,根据议会法案将构成最高刑期10年以上监禁之罪。而一旦有足够证据证明高山持有犯罪所得资产或者从事洗钱活动,这些犯罪,根据加拿大刑法都属于重罪,处以10年以上的监禁没有问题。按照移民局及难民局安排的聆讯计划,高山也要经过是否在国内有经济犯罪的聆讯。如果认定属实,则加方可以剥夺其永久居民资格,并将其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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