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可知,原本安排在2007年3月21日及3月22日的就移民部是否滥用司法程序的聆讯竟然拖到了11月2日;原计划4月12日就高山一家移民资格一案的聆讯尚无定期;至于指控高山涉嫌犯有经济罪行的聆讯更是遥远的传说而已。从本案在加拿大发生至今还未涉及实质问题,在一些程序性问题上耗费了近一年的时间。由此可见,高山案已经露出持久战的狰狞面目,高山很有可能像他的“难兄难弟”赖昌星那样“赖”在加拿大。那么为何高山一案历经如此长时间的聆讯而并未触及实质性问题呢?高山遣返案与其他遣返案有何异同?案情还会向何方向发展?中方应当对该案采取何种正确态度?
二、高山移民遣返程序评析
根据目前案件情况,中方并未向加方提出引渡高山的请求,所以,高山案适用的是移民遣返程序。“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采取遣返的方式比起引渡来说,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及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并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出逃前在本国所犯的犯罪事实;也不严格受引渡诸原则的限制;遣返特别适于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遣返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比起引渡要相对较小。因此,遣返可以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而适用。但是,由于具体案情不同,对高山案适用遣返程序会困难重重。
(一)高山案第一步骤——移民遣返程序
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由于高山有永久居民资格,要是被遣返,必须剥夺该资格,将其视为非法移民。这是高山被遣返的前提。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46条第1款(d)项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剥夺高山的永久居民资格:如果难民保护部发现所作出的允许难民保护申请的决定是直接或者间接歪曲事实或者隐瞒了重大的相关事项;如果移民部长认为允许申请保护[1]的决定是直接或者间接歪曲事实或者隐瞒了重大相关事项。
现在,加拿大启动遣返程序的理由是,高山在申请表上恰恰“漏填”了作为其主要工作的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分行行长职务,而只填了其在汽车公司和木材公司的两项兼职。这种“漏填”同“填写不实”一样都可被加移民当局认作是“刻意隐瞒、误导移民官”而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只有在居留权聆讯裁判官认定高山的确隐瞒其工作历史,并且这一隐瞒实质性地影响了当局对是否给予他永久居留权的判断,才会剥夺其永久居留权,并发出遣返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