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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引渡制度的量刑承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量刑承诺是引渡制度一项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在引渡实践中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或例外适用,使在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中,引渡犯罪嫌疑人从单方“拒绝”或引渡“不可能”变为双方都能“接受”和引渡“可能”。真正实现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目的。尽管,我国《引渡法》以及《中西引渡条约》前我国签署和批准的25项引渡条约都没有明文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但在引渡实践中,我国还是遵守了这一国际引渡的基本原则,针对引渡个案作了“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量刑承诺。在我国引渡或或遣返实务中,在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针对个案作一些适当的变通处理,将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顺利引渡或遣返回来,正是体现国家的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是务实处理司法外交事务的灵活体现。诚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做客新华网回答网民关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问题的提问时所说的那样 “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做法。”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17]


【作者简介】
陈雷(1963-)男,汉族,福建顺昌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检察官。
【注释】《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载《检察日报》2007年02月16日第4版。
2000年12月28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载《检察日报》2007年02月16日第4版。
王勇:《赖昌星“难民”案的法理评析——— 兼论加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几点思考》,《法学》2002年第10期。
《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载《检察日报》2007年02月16日第4版。
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14日第45/116号决议通过。该示范条约代表着在引渡问题上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规范体系。中国代表团也参加了该文件的讨论和制订工作。
《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载《检察日报》2007年02月16日第4版。
赵秉志、黄芳:《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制度研究》,京师刑事法治网,http://www.criminallawbnu.cn,2006年2月15日访问。
赵秉志,陈一榕:《论死刑不引渡原则》,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赖昌星遣返事件中的国际司法合作》,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2日第3版。 
参见王秀梅:《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国际法对中国死刑态度的影响》,载《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2页。
参见高铭喧,张杰:《论国际反腐败犯罪的趋势及中国的回应——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正义网:Http//www.jcrb.com/zywfiles/ca531645.htm.(也有学者根据这一标准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方式划分为“部分拒绝”与“/完全拒绝”,详见赵秉志,陈一榕:《论死刑不引渡原则》,载高铭喧,赵秉志主编《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169页)
赵秉志,陈一榕:《论死刑不引渡原则》,载高铭喧,赵秉志主编《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载《检察日报》2007年02月16日第4版。
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104页,第106页;第108—111页。
陈雷:《当前中国国际刑法合作实务中四个突出问题研究》,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2006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310页。
《最高人民法院: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无关》,《大河网-大河报》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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