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或例外适用
引渡制度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社会认可的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死刑不引渡原则,就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9]
而在国际引渡立法和实践中,为了实现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的目的,根据国际引渡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许多国家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量刑承诺的做法和惯例。[10]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引渡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联合国2003年7月的一份报告显示,目前有112个国家已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只有83个国家仍然保留并继续执行死刑。[11]而仍然保留死刑的许多国家正考虑逐渐废除死刑,或者尽量减少适用或不适用死刑措施。正是这种大的趋势下,才会有“死刑犯不引渡”这项国际惯例的产生。
综观各国引渡立法,“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划分。一般情况下,根据是否允许附带量刑承诺条件这一标准来划分,死刑不引渡原则可以区分为“死刑绝对不引渡原则”和“死刑相对不引渡原则”。[12]
所谓“死刑绝对不引渡原则”, 或称“完全拒绝引渡原则”,是指当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人适用死刑,而被请求国不同意对其处以这种刑罚时,被请求国完全拒绝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而不对请求国附加任何可以变通的条件。如《以色列与加拿大引渡条约》第5条规定:“如果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法律在相同情况下并未规定死刑,则引渡不予准许”。因此,“绝对死刑不引渡原则”是一项刚性条款,没有变通的余地。但是,目前在国际引渡实践中采用“死刑绝对不引渡”做法的国家并不多,这是因为在国际社会中死刑的废除虽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仍然不少。在这样的状况下,如果一概拒绝引渡而不留任何可变通的余地,那么这种做法“既无视保留死刑的请求国的利益,更不利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13]
而所谓“死刑相对不引渡原则”,或称“有条件引渡原则”,或称“部分拒绝引渡原则”,是指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如果请求国承诺满足被请求国提出的量刑条件,即保证不对被请求引渡人适用或执行死刑时则请求国予以准许引渡,否则引渡不予准许。因此,“死刑相对不引渡原则”是一项柔性条款,也可理解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例外或变通适用条款。它在强调“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合作中的重要地位的同时,并未完全关闭引渡之门,而是给引渡请求国留了可以商量的余地,从而使其仍有机会成功地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回国。目前,在国际上,不论是国际或区际引引渡公约,还是各国引渡立法,或者国家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附加量刑承诺条件的“死刑相对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国际公约中,除上述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4项和《欧洲引渡公约》第11条等国际和区际条约或公约规定外,许多国家在国内有关引渡问题的立法中,均明确采纳了“相对死刑不引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