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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引渡制度的量刑承诺

  

  因此,这种量刑承诺并不否定我国的刑罚制度,并不会改变国家法律性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不影响国家法律关于死刑制度执行或实施。


  

  第二,从加强执法合作、有效开展涉外追逃追赃的工作大局出发,应当看到量刑承诺有利于我国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遏制刑事外逃现象、惩治刑事外逃行为和外逃的犯罪分子,并且还有利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国内反腐败斗争。


  

  目前,导致国家间引渡或遣返困难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被请求国具有绝对掌控权,只要他认为被引渡或遣返人员缉拿回国后有可能被判死刑,或者是因为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遭到歧视,或者无法保证公正审判,那么他就可以拒绝引渡或遣返。因此用国际引渡变通制度解决引渡或遣返难的最有效办法就是量刑承诺。


  

  量刑承诺一旦被被请求引渡或遣返国家接受,就可以顺利地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最终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也会起到一定的震慑的作用,使得犯罪分子走投无路,抑制刑事外逃现象。


  

  同时,这一机制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也有积极的影响作用。由于刑事外逃人员中许多人是腐败分子或贪官,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大,因此,从有利于国家反腐败的工作大局出发,如果最终实现对诸如赖昌星、杨秀珠等腐败犯罪分子的顺利遣返或引渡,使这些人员能够回国受审,不仅对我国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有重要现实的意义,而且必将会对深挖其腐败余罪以及深入持久地开展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有着极为重要意义和作用。


  

  第三,也应当客观地看待引渡或遣返中的量刑承诺的一些负面影响。


  

  对刑事外逃人员引渡或遣返后“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国内许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甚至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这会对我国反腐败斗争产生不利或负面影响,而且会鼓励贪官外逃;一些专家学者甚至认为,量刑承诺将国家的量刑权交给外国,是一种出卖国家司法主权的行为。这些认识和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


  

  客观地说,对赖昌星等刑事外逃人员遣返或引渡后“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对于国内开展反腐败斗争和有效地实施刑罚制度来说,在某种意义上是会产生一些不利因素和负面影响。特别是对犯有相同罪行的行为的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出逃而在国内直接受审,有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甚至死刑;而对那些罪行更为重大、情节更为恶劣,犯罪后又出逃的人员,不仅不能从重处罚,而且还享有国际法上的“免死金牌”。这种不合理的因素也确实存在。但是,事物总是一分为二,量刑承诺实际上是一种的无奈选择。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堵住犯罪分子的外逃的出路,让犯罪分子插翅难逃,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我们就根本没有必要和外国就我国的犯罪分子归国受审在量刑上进行“讨价还价”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堵住外逃的漏洞,有效地预防外逃。至于会不会鼓励贪官外逃,量刑承诺不是决定因素,贪官外逃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发生,贪官决不会因为有或者没有量刑承诺再来决定是否外逃。认为量刑承诺是一种出卖司法主权的认识是错误的,是偏面地理解了国家司法权的性质,也是对引渡制度缺乏基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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