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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公约第27条规定的“执法合作”,则更为具体地规定了缔约国进行联合调查和合作的范围和方法。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加强并在必要时建立各国主管当局、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联系渠道,以促进安全、迅速地交换有关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情报,以及,在有关缔约国认为适当时还包括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联系的有关情报;加强同其他缔约国的合作,就以下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1)涉嫌这类犯罪的人的身份、行踪和活动,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所在地点;(2)来自这类犯罪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去向;(3)用于或企图用于实施这类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去向;在适当情况下提供必要数目或数量的物品以供分析或调查之用;促进各缔约国主管当局、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并加强人员和其他专家的交流,包括根据有关缔约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和安排派出联络官员;与其他缔约国交换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采用的具体手段和方法的资料,视情况包括关于路线和交通工具,利用假身份经变造或伪造的证件或其他掩盖其活动的手段的资料;交换情报并协调为尽早查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而酌情采取的行政和其他措施。


  

  联合调查与执法合作无论在形式上、内容上都不同于传统的刑事司法合作。它要求缔约国之间有更为密切的、更为经常性的合作:参与人员在行动上必须有高度的统一性,信息处理和沟通在参与国之间无障碍。无疑,该两项司法协助方式的运用和推广将在缔约国之间拉起一道打击公约所涵盖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网,有效地防止罪犯利用国界逃避法律的制裁。从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看,联合调查与执法合作的展开,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展开联合行动,及时追查犯罪分子及流失的国有资产。可以预计,常设性联合调查机构的建立将有利于解决联合行动的效率问题,有效打击腐败及其它跨国有组织犯罪。


  

  五、赃款、赃物的移交


  

  赃款、赃物的移交是证实和打击腐败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赃款、赃物不仅是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赃款、赃物的返还,也是补偿被害人、保护被害人利益,从经济上打击和剥夺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能力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公约在第14条“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中对赃款、赃物的移交作出了如下规定:“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应另一缔约国请求采取行动的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请求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归还合法所有人。”该规定较之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有了重要发展:其所倡导的“优先返还请求缔约国”原则将被害人及请求国的利益置于首位,无疑将极大推动国际司法协助实践的发展。据报载,仅2000年,我国即有超过4000名涉嫌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余亿逃往国外,追逃及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将是近年我国反腐败的核心工作之一。公约所确立的“优先返还请求缔约国原则”尽管不是一个刚性规则,但对促进和推动赃款、赃物返还请求国,共同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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