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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3.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考虑到跨国作证的难度,公约考虑技术手段的发展,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规定可以电视会议的方式代替证人亲自出庭。公约第18条18款规定,当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的某人需作为证人或鉴定人接受另一缔约国司法当局询问,且该人不可能或不宜到请求国出庭,则前一个缔约国可应另一缔约国的请求,在可能且符合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允许以电视会议方式进行询问,缔约国可商定由请求缔约国司法当局进行询问,且询问时应有被请求缔约国司法当局在场。此外,公约还规定,对于在一缔约国境内羁押或服刑的人,如果被要求到另一缔约国进行辨认、作证或提供其他协助,经其本人及双方缔约国主管当局同意,可移送至请求国,以便为就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有关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作证。


  

  为保护证人利益,公约在第12条再次重申了证人的豁免权:除非按照本条第10款和第11款移送该人的缔约国同意,无论该人国籍为何,均不得因其在离开移送国国境前的作为、不作为或定罪而在被移送前往的国家境内使其受到起诉羁押、处罚或对其人身自由实行任何其他限制。


  

  (二)缔约国之间请求司法协助的程序


  

  1.提供司法协助的机构。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设定或指定“中心当局”,作为负责和有权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并执行请求或将请求转交主管当局执行的机构。各国应当能够确保该中心当局能迅速而妥善执行或转交收到的请求,并要求中心当局在将请求转交某一主管当局执行时,鼓励该主管当局迅速而妥善地执行请求。中心机构是各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协调机构,是公约要求的保证协助效率的机构,该机构的设立将为公约有效发挥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2.银行司法协助的程序。为保证前述司法协助行为能有效的开展,公约不仅在实体上制定了协助的内容,还制定了较为完整的实施程序,如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请求司法协助,应当以书面的形式:[10]请求书应当包括请求所涉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事由和性质,以及进行此项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当局的名称和职能:有关事实的概述对请求协助的事项和请求缔约国希望遵循的特定程序细节的说明:任何有关人员的身份所在地和国籍:索取证据、资料或要求采取行动的目的等内容。程序的完善表明公约对程序问题的重视,也有助于促进司法协助的具体施行。


  

  四、联合调查与执法合作


  

  联合调查与执法合作是巴勒莫公约确立的新的国际司法协助方式(广义的司法协助),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统一的联合调查机构,促进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关于联合调查,巴勒莫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并以此协定为基础建立有关一国或多边刑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事宜的联合调查机构。而在达成上述协定之前,缔约国可在个案基础上商定进行这类联合调查。公约力倡各缔约国以协定的方式建立常设的调查机构,以便促进各缔约国之间在对跨国犯罪的侦查、起诉及审判上的合作。可以预见,联合调查机构的建立,将有助于各缔约国在打击跨国犯罪上进行信息沟通以及协同作战,有利于诉讼资料的收集和利用。为不与主权原则发生冲突,公约也规定,联合调查应以确保对拟在其境内进行该项调查的缔约国的主权受到充分尊重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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