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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三、传统司法协助体系


  

  公约规定了8种司法协助措施:向个人获取证据或陈述;送达司法文书;执行搜查和扣押并实行冻结;检查物品和场所;提供资料、物证以及鉴定结论;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其中包括政府、银行、财务、公司或营业记录;为取证目的而辨认或追查犯罪所得、财产、工具或其他物品;为有关人员自愿在请求缔约国出庭提供方便;不违反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这8种措施主要集中于证据的收集、保全与提供,其所构筑的框架并未突破我国现已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和缔结的双过协约所确立的司法协助范围,但由于其影响力之深和适用范围之广,以及公约为保证上述司法协助的有效实施所作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定,为日后展开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一)调查收集与提供证据


  

  1.范围。调查收集证据是一项传统的司法协助项目。根据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在依本国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或应其他缔约国的请求对在其境内的犯罪所得或有关财物实施搜查、扣押、冻结时,不仅可及于公约所确认的犯罪之犯罪所得或价值与其相当的财产,以及用于或拟用于前述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还可及于犯罪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或转化为其他财产,或犯罪所得已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相混合的财产。[9]换言之,公约所确定的调查收集、保全证据的对象,可以是犯罪直接所得,也可以是犯罪直接所得转化后的财物,因此其范围是十分宽泛的。从反腐败实践看,外逃的腐败分子往往以投资等形式将犯罪所得转化,公约的该项规定有助于全面地与跨国腐败分子作斗争。


  

  2.提供资料和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为保证证据调查、保全协助的效果,规范被请求缔约国和请求缔约国的行为,防止被请求缔约国无由拒绝协助,公约为被请求缔约国设定了提供资料和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公约第18条第29款规定:被请求缔约国应向请求缔约国提供其所拥有的根据其本国法律可向公众公开的政府记录、文件或资料的副本,也可自行斟酌决定全部或部分地或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向请求缔约国提供其所拥有的根据其本国法律不向公众公开的任何政府记录、文件或资料的副本。


  

  当然,请求国在依公约要求向被请求国请求司法协助的同时,也承担证据或资料的保密义务,公约第18条第5款规定:根据本条第4款提供这类资料,不应影响提供资料的主管当局本国所进行的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接收资料的主管当局应遵守对资料保密的要求,即使是暂时保密的要求,或对资料使用的限制;第19、20款规定,未经被请求缔约国事先同意,请求缔约国不得将被请求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或证据转交或用于请求书所述以外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但请求缔约国在其诉讼中披露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资料或证据除外。提供诉讼资料、披露证据信息是传统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巴勒莫公约为保证其可操作性,详细规定了资料提供和信息披露过程中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能有效地促进这一协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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