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李蓉
【摘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并有效发挥作用之前,巴勒莫公约将是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公约之一,也是目前我国打击腐败犯罪,阻截“三外潮”所能利用的最有力国际法资源。
【关键词】反腐败;巴勒莫公约;刑事司法协助
【全文】
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形势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一方面政府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对贪官污吏予以严厉惩治;另一方面腐败现象有群团化、家族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严重阻碍了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如何与国际社会开展有效的合作与交流,打击外逃贪官,挽回国家损失,捍卫改革开放的成果,是目前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1]已于2003年9月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简称公约或巴勒莫公约)尽管不是专项的反腐败公约,但由于公约已将并要求各缔约国在其内国法中将腐败行为和洗钱行为及其最广泛的上游犯罪规定为犯罪,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合作,因而,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及有效发挥作用之前,它将是我国与国际社会展开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合作的重要武器。
一、公约对我国反腐败的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产生的影响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于同年12月12日至15日在意大利巴勒莫召开的高级别签署会议上开放签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广泛接受,中国、美国、俄罗斯及欧盟等124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了该公约。公约是联合国在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着手建立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公约,被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称为联合国在此领域所做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果的一个里程碑。着眼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巴勒莫公约对我国反腐败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影响将是巨大的,这主要是因为:
(一)巴勒莫公约的签署和生效意味着我国将能与更多的国家开展反腐败的刑事司法合作。据悉,截止到2003年7月,已有近50个国家正式批准了该公约,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27日正式批准该公约。公约的正式生效意味着其所设定的一系列原则、制度以及相关规定,将对各参加和批准国的国内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亦可依公约的规定与更多的国家在跨国腐败犯罪领域开展合作。更为重要的是,有公约作为基础,我国与缔约国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展开更深层次的反腐败的刑事司法合作。
(二)巴勒莫公约将使我国与国际社会能够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展开打击腐败的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尽管巴勒莫公约是一项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协约,而非专门打击腐败犯罪的公约,但由于其所使用的概念系统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从而使缔约国能够充分利用公约提供的各项机制、措施和防卫系统,开展打击腐败犯罪的合作。
这首先反映在,对于某一腐败犯罪是否适用于公约,即是否属于公约所称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采用了非常宽泛的解释,从而使许多对我国危害极大的与境外勾结、携款、携资外逃的犯罪成为公约适用对象。[2]如公约第3条所界定的“跨国性”,系指“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或“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部分发生在另一国”,或“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第2条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界定是,“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在组织结构方面仅要求“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组成的集团”,而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机构;公约第2条所界定的“严重犯罪”,系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4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由于采用了如上包容性强的界定方式,实质将许多涉外的腐败犯罪都囊括在公约的规范之下,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缔约国对腐败案件及其他案件行使更广泛的管辖权,也有利于各缔约国之间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