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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权及物业管理制度之完善

  

  此外,在完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时,要注意构建业主权与物业管理权的和谐体制。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制度设计上要兼顾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三方的权益。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有的是开发商的过错引发的,有的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导致的,也有的是因业主的问题所引起的。就此而言,在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应当平衡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要确立、维护业主的诸多权益,也要关注、保护开发商、物业企业的财产权和管理权。在立法时,要避免因“业主权维护”这一浓烈的社会氛围而过分偏重对业主权的保护。


  

  二是在制度运行时要平衡好各方利益关系。在构建良好的业主权及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要着力落实、解决制度运行上的问题,以保证相关主体的权益得到全面、公平的实现。在制度运行上,尤其要平衡好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之间的权利行使的关系,防止任何一方权利的不正常扩张或滥用。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相关纠纷而言,需要审判者、仲裁者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公平地进行裁判。


  

  三是树立科学的业主维权意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纠纷的增多,业主维权意识日趋浓厚,加之媒体及社会大众的情感因素的推波助澜“,维护业主权”的呼声、诉求远远超越了法律维权之范围,甚至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维权”。客观而言,由于前些年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房地产开发的暴利取向、物业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的确造就了一些霸道的、不讲规矩的开发商和物业企业,同时也形成了业主为“弱势群体”的社会现象。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步稳定,制度逐步健全,我们需要重新思考相关的社会现象,树立科学的权利观,特别是要把“业主维权”放置于创建和谐社会这一整体环境之中,避免一味地强调“维权”而忽略对他人权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更不应迁就业主背离法律的诉求。


  

  总之,和谐秩序乃至和谐社会的创建,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健全,也需要制度运行机制的完善和主体权利观的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构建业主权与物业管理权的和谐体制。


【作者简介】
马新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眭鸿明、王媛《业主权概念及其法律化》,《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355页。
参见眭鸿明、王媛《业主权概念及其法律化》,《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眭鸿明:《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参见眭鸿明、王媛《业主权概念及其法律化》,《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参见刘言浩《物业管理合同新问题之研究》,载蔡耀忠编《物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参见谢增毅《论物业管理合同——兼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载蔡耀忠编《物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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