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既赋予了作者信息网络传播的专属权利,又给予相关权利人相同的权利,并延伸至权利自力救济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这都大大地加强了对于权利人权利的全方位的积极性保护。尽管技术的发展可能使侵权难以控制,权利人还是应相应的承担一定的行为义务和行使限制。从版权的发展趋势看,经历了从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到逐渐平衡双方的利益的转变,以能够有效使各方权利得到互相制约,平衡各方利益。
在版权领域,被关注的公共利益突出表现为对数字作品的占有和使用的不平衡。这与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针对作品所采取的各种自我保护措施有关。比如权利人担心作品数字化后无法控制其使用而尽量减少数字内容,或者采取将技术保护措施和点击许可合同结合使用为手段,以许可使用费为门槛,无形中限制了在纸质作品环境下读者可以翻阅、了解作品内容的程度。个人使用是合理使用保证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一概禁止的做法使得合理使用在内容和范围上大大缩小和限制了技术的发展所能带给公众的好处。如果没有相应的对公众做出补救的法律措施,将可能造成《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歪曲。
社会正是在矛盾与争执、让步与妥协这样的对立统一中不断地进步的。消除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我们的版权相关产业才能稳步快速地向前发展。
建造适应国情的网络出版权保护体系
以数字为基础的互联网的发展对于出版产业的影响是深远的,网络出版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出版形态、出版流程和出版的经营模式,而且由此带来的出版转型更成为将来出版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预见,依靠出版产业自身的发展和国家的政策,网络出版无疑将成为中国出版产业转型的必由之路。要想顺利实现这一切。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必须面对。
首先,从政府管理部门到出版从业人员都要有更加开阔的胸怀,以更为开放的视野来面对新技术的挑战,为以网络出版为代表的崭新出版业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出版业监管部门来说,如果我们认定数字化和网络化是出版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就要对新业态进行政策倾斜,鼓励出版社积极进行革新尝试,尽早对网络出版在市场中的主客体作出明确规定,加快出版资格认定,这样将极大地推动网络出版的发展速度。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现状来看,在数据库产业的网络环境下,我国出版业将面临诸多重大的出版变革,出版科学革命的变革将使电子出版和网络出版成为出版业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也最终决定我国出版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政策的正确指导和有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