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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问题在于,相对人是否必须具有责任能力?笔者认为,在理论上,责任能力是判断过错的前提,既然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是不必要的,因此,相对人也就不必具有责任能力。


  

  其三,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所有人和他物权人。这里所说的所有人既可以是单独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共有人,[11]还包括处于类似于所有人地位的人,例如,破产管理人。我国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也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值得探讨的是,他物权人是否可以行使该项权利?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原物返还请求权应当是所有人或者与所有人地位类似者的权利,但是,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作出此种限制?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第34条使用了“权利人”的表述,似乎请求权的主体可以包括所有的物权人。另外,他物权人是否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还必须考虑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计,在我国合同法上,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不包括物权请求权,所以,他物权人就应当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以避免所有人不行使该项权利而使他物权人遭受损害。


  

  (二)原物返还请求权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1.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货币?


  

  货币系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物。法谚有“货币属于其占有者”。因为货币的本质就在于流通,而且在流通过程中,完全漠视其个性,因此,除了现实支配(占有)之外,还认可法律上的可能支配(所有权),这就不太合适。[12]问题是,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否可以适用于货币?笔者认为,既然货币适用“占有推定为所有”的规则,原则上应当不适用。但是,如果原货币所有人可以明确确定具体的货币(如记住了货币上的号码),此时也应当允许其请求原物返还。


  

  2.在遗失物被无权处分时,物的所有人向买受人请求原物返还,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制度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笔者认为,既然《物权法》第107条确立了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的规则,那么,遗失物的处分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因此,其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应当是物权请求权之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只不过,该法第107条的规定应当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特殊规定,该条中的权利要受到2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3.违章建筑的建造人是否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物和工作物。[13]建造人是否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取决于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对此,我国学界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建造人仅享有占有权;也有学者认为,建造人享有所有权。笔者认为,建造人对其违章建筑也享有所有权,只是因为其建造行为不合法,其无法办理登记,因此,他处分该建筑的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综上,违章建筑的建造人也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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