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比利时违反了“一国不得在另一国的领土上行使其权力的原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联合国各国会员国平等之原则”,并侵犯了“法院判例承认的以及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2款所规定的主权国家外交部长的外交豁免权”。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国际法院经过审理,在2002年2月14日作出判决,法院讨论了比利时发布国际逮捕令的行为与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权的关系,认定该逮捕令的发布违反了国际习惯法所规定的外交部长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裁定比利时必须撤销该逮捕令并通知其他收到通缉令的国家。[13]
判决书指出,在习惯国际法中,给予外交部长豁免权不是为了其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确保他们代表各自国家有效履行职责。为了确定这种豁免权的范围,法院因此必须首先考虑外交部长履行的职责的性质。法院在对所述职责进行了审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外交部长在整个任职期间,在国外时享有充分的行使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充分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可以使有关个人免遭另一国可能妨碍他/她履行其职责的权力行为。[14]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否定比利时具有的普遍管辖权。根据普遍性管辖权以及豁免的性质来看,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普遍性管辖原则赋予任何国家对于任何人只要犯有国际罪行,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均具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普遍性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豁免。换言之,任何国家对于犯有国际罪行而享有豁免的主权代表者均拥有普遍性管辖权,只是由于豁免权的存在且未经豁免权国明示放弃因而不可执行而已。辨析拥有普遍性管辖权而不可对豁免者适用的意义恰如刚果诉比利时案的判决书中法院强调指出的,现任外交部长的豁免权并不意味他们对他们可能犯下的任何罪行享有免受惩罚权,不论罪行是否严重。管辖豁免权很可能会妨碍对某一期间或对某些罪行的起诉,但它不能使它所适用的人免除全部刑事责任。因此,现任或前任外交部长根据国际法享有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代表不准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引证了以下一些情况:这种人在本国受到审讯;这种人当前或曾经代表的国家决定放弃豁免权;这种人不再担任外交部长以后不再在其他国家享有国际法赋予的全部豁免权。[15]
三、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合作行使管辖权的权限
参与审理刚果诉比利时案件的国际法院法官范登·温加尔特认为,给现任外交部长以豁免权可能为其他各种滥用提供了机会。它会使享有国际管辖豁免人员的人数大量增加……国际法院因为害怕引起混乱和滥用而努力关闭潘多拉的盒子的过程中,可能已经打开了另一个盒子:准予豁免的盒子,从而事实上使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免予惩罚。[16]
尽管普遍管辖原则存在着不方便管辖享有豁免权者的因素,但是,任何有国际罪行的人均应受到惩治。惩罚享有豁免权的国际罪行者不应以普遍性管辖原则为唯一的手段。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合作行使专门管辖权,在维护世界和平免于威胁和破坏使命下,安理会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递交任何国家的情势报告,包括惩罚任何实施严重的国际罪行者,它为国际社会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一条法治的惩治途径。
1.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享有豁免者管辖的有限性
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随着提交批准的缔约国家达到60个以上,国际刑事法院(ICC)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罗马规约》不仅规定对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进行管辖,同时,《罗马规约》第27条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依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法的理由。”国家一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就意味着接受了《罗马规约》第27条的规定,即放弃本国外交官和其他官员在国际法本应享有的基于官方身份而产生的豁免权。在某种意义上说,加入《罗马规约》,就等于统治者敢于打赌论事:“至少我们自己绝不会再干那些事,否则由国际刑事法院刑罚伺候。这是一种对特殊暴行的刑罚托付,既是为了国家自己不对人民作恶,也是为了他国不对自己及其人民作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