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国台湾省刑法第第31条规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共犯论。若有身份之人与无身份之人共同加功时,除有身份之人得据以加重、减轻或免除外,其无身份之人仍科通常之刑。”
6.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第27条规定:“如事实之不法性或其不法性之程度取决于行为人之特定身份或特别关系,则只要任一共同犯罪人有该等身份或关系,即足以使有关刑罚科于所有共同犯罪人,但订定罪状之规定另有意图者,不在此限。”
此外,1974年《奥地利刑法典》第14条、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76条、1956年《泰国刑法》第89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与身份的观点之争
(一)日本刑法理论的观点
在日本,业务上的占有者与非业务上的占有者共谋,侵占共同占有的他人之物的场合,按照日本刑法第65条之规定,对于没有业务上身份的人,根据刑法第65条第2款“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之规定,按照普通侵占罪处刑,这在日本刑法理论已无异议。{3}(P372)但对这种无身份者如何定罪,则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构成业务侵占罪的共同正犯,自然都要定业务侵占罪,并且对有业务上的身份者,要按业务侵占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构成普通侵占罪的共同正犯,但根据日本刑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有业务上的身份者则按普通侵占罪定罪量刑,这是持部分犯罪共同论说的主张。{4}另一种共犯的情况是,占有者对业务上的占有者的侵占行为予以加功时,非占有者应如何定罪处罚?对此,日本刑法理论具有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业务侵占罪的共同正犯成立,只是根据刑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对非身份者(非业务人员)要按普通侵占罪的刑罚标准处刑。这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的主张。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不具有业务身份者适用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其成立业务侵占罪的教唆犯或从犯,但根据刑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要按普通侵占罪处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不具有业务身份者适用刑法第65条第1款,认定其构成普通侵占罪的共同正犯,但按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有业务身份得构成业务侵占罪,无业务身份者,非占有者构成普通侵占罪。{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