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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

  

  三


  

  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并不是一种势不两立的冲突。恰恰相反,这是一种具有同质性的冲突。因为接受了物权的逻辑,所以就有关于物权的不同理念和思维。古老的物权思维是历史的产物,不仅在过去是有价值的,对现在和未来也是有价值的,许多像物权逻辑或共有这样的思维也是现代物权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从形式上看,现代物权思维不同于古老物权思维,从本质上看,现代物权思维是古老物权思维生命的延续。现代物权思维其实就是革新了的古老的物权思维。认识这一点对于物权法的今天和明天是十分重要的。物权法并不是财产法律制度的唯一模式,如果这个模式不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化,变成一块化石是必然。许多学者死守着古老的物权思维,以为这是在保护物权法,其实正好相反。


  

  在中国物权法中,现代物权思维占了上风。就整体而言,中国物权法基本反映了现代社会财产关系的全貌,反映了中国财产关系的国情特点,反映了中国社会生活的需要。中国立法机关在物权法的宏观把握上基本摆脱了古老物权思维的束缚,在物权法调整对象、物权客体、物权基本原则等物权基本问题上做出了自主地选择。这种选择首先是基于中国立法机关对于中国社会生活的了解和把握。法律是活着的人的行为规则,这是法律必须从生活来到生活去的最简单也是最充足的理由。坚持从中国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是形成现代物权思维的源泉。这种选择也是基于中国立法机关对物权理论的独立思考。删除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优先债权原则表明中国立法机关具有独立的理论思辩力。物权优先债权是古老物权思维中的一个逻辑错误,代代相传,俨然是物权法的一块基石,中国立法机关在一片反对声中反复论证最后予以除名,[6]难能可贵。现代物权思维使中国物权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物权法,一部真正属于中国的物权法。这是中国物权法的成功,也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现代化的成功。中国物权法证明了一点:物权法逻辑和模式是可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转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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