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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共犯种类之比较

  

  蔡墩铭先生把共犯种类分为6类12种:1.依共犯的成立范围,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与从犯。狭义共犯则只包括教唆犯与从犯。2.依共犯在刑法中所规定的性质如何,可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3.依共犯参与时间的不同,分为事前共犯、事中共犯和事后共犯。4.依共犯的意思联络之程度如何,分为普通共犯与片面共犯。5.依共犯之加功方法如何,分为有形共犯与无形共犯。有形共犯即以有形行为加功于犯罪,如供给工具。无形共犯即以无形行为加功于犯罪。6.依共犯参与方式不同,分为直接共犯与间接共犯[1](P230)。


  

  陈朴生先生主张分为5类10种: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2.有形共犯与无形共犯。3.纵的共犯与横的共犯。纵的共犯,乃延长其因果关系,教唆犯、从犯属之;横的共犯,系扩张其因果关系,共同正犯属之。4.事前共犯、事中共犯和事后共犯。5.双面共犯与片面共犯[2](P159)。


  

  涂春金女士认为,可分为4类8种: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2.有形共犯与无形共犯。3.事前共犯、事中共犯与事后共犯。4.独立共犯与从属共犯,独立共犯可独立成立犯罪,如共同正犯、教唆犯。从属共犯必须从属于正犯才能成立犯罪,例如帮助犯[3](P93-94)。


  

  (三)我国澳门地区 澳门刑法典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和从犯两种。从其刑法条文上对正犯与从犯的解释来看,其正犯蕴含了组织者、实行者、教唆者的内容,从犯指的是帮助犯。


  

  (四)日本 日本刑法学理论界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得出不同的结果。


  

  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将共犯分为6类:1.独立犯与从属犯;2.重要的犯罪与轻微的犯罪(正犯与从犯);3.有形的共犯与无形的共犯;4.纵的共犯与横的共犯;5.正犯、从犯与教唆犯;6.必要的共犯与任意的共犯[4](P429-440)。


  

  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将共犯分为4类:1.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2.共同正犯、教唆犯、从犯;3.最广义、广义、狭义的共犯;4.正犯与加担犯[5](372-373)。


  

  夏木文雄、上野达彦将共犯分为5类:1.正犯与共犯;2.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3.纵的共犯与横的共犯;4.有形共犯与无形共犯;5.共同正犯与教唆犯、从犯[6](P26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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