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共犯种类之比较
贾凌;曾粤兴
【摘要】对我国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法典及
刑法理论中共犯的分类进行了比较。笔者认为,可以把俄罗斯
刑法采用的标准与我国大陆
刑法采用的标准结合起来,认定共同犯罪并对犯罪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同时认为,我国大陆
刑法采用的标准,虽然在实践中用起来比较容易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挂起钩来,但逻辑上存在双重标准问题。此外,对间接正犯理论进行了比较,认为间接正犯实质上是单个人的犯罪,不应当在共同犯罪中讨论。
【关键词】共犯种类;比较;正犯;帮助犯
【全文】
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对各共同犯罪人处理时需区别对待,因而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西方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刑法典、俄罗斯刑法典及我国刑法典均对共同犯罪人种类进行了划分。
从立法例来看,有的以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为标准对共犯人进行划分;有的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进行划分。
一、我国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法理论采用的标准
(一)我国大陆地区 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以作用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考虑到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在上述标准的分类结果中没有反映,如何处理难以解决,因而在胁从犯之后又规定了教唆犯。这样,我国刑法学界以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为标准,兼采分工标准的优点,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由立法加以确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 从台湾“刑法典”第28-31条对共犯的规定上看,采用的是“三分法”,且以共犯人分工为标准,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从犯。
但从台湾刑法学理论界来看,刑法学者关于共犯种类的划分有很多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