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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对策之比较

【作者简介】
余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邓小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有组织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犯罪组织直接有关的犯罪,二是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由于有组织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非常广泛,本文主要研究与有组织犯罪组织直接相关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存在多种观点。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般理解,我国有组织犯罪应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组织,主要是立法机关认为我国还没有出现像意大利黑手党、香港三合会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并日益严重。
暴力团一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被广泛使用,一般社会上将有组织犯罪和暴力团犯罪视为同义语。参见加藤久左佳:《组织犯罪的研究》,成文堂1992年版,第149页。
在日本,“雅库扎”主要包括游手好闲者、不务正业者、废物、赌徒、无赖、地痞流氓、恶棍等,泛指一切无益于甚至有害于社会的人。在口语中常被用来代指暴力团。
“博徒”是指开设赌场谋取利益的赌徒团伙。
“的屋”是指诸如卖假药之类的骗人摊贩、江湖骗子。
“愚连队”是指俗称的流氓、阿飞、无赖之徒、恶棍。
参见1999年8月12日日本第145届国会通过和同月18日公布实施的《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的规制等的法律》(1999年法律第136号,简称《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第2条。
同注
参见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及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453—454页。
参见川高法19号文件。
参见展悦:《日本首部暴力团专门法律即将问世》,载《法制日报》1991年4月23日第4版。
参见卢建平主编:《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参见日本警察厅编:《警察白書特集:变革た统ける刑事警察》,株式会社まょぅせぃ2007年版,第106页。
参见周长军、祝圣武、路诚:《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应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有组织犯罪国际研讨会综述》,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参见前注,周长军、祝圣武、路诚文。
参见莫洪宪:《全球化视角下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对策》,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
参见李文燕、柯良栋主编:《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0页。
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金光旭、冯军、张凌译,法律出版社及成文堂联合出版2000年版,第136页。
参见莫洪宪:《日本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最新法律对策》,载《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参见三浦守:《有组织犯罪的对策》,黎宏译,载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没收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一般没收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如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的附加刑没收财产;特别没收是指仅剥夺犯罪分子所获的不法收益。
参见日本《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第22、42、59-74条。
参见前注,莫洪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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