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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婚:危害人类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们完全有理由把逼婚和性奴役区别开来,而不管逼婚的具体形式是塞拉利昂的那种还是柬埔寨境内的那类。而且逼婚给妇女所造成的伤害,实际上是非常严重的,比如在塞拉利昂,许多被逼婚的女子年龄非常小,她们难以忍受这种长时期的身心折磨,我们可以认为这种严重的程度达到危害人类罪所需要的程度。逼婚导致妇女不能和自己所选择的男性结婚,被迫与自己不喜欢的男性发生关系,终生痛苦,而且逼婚行为经常伴随的行为,如强奸、奴役、强迫怀孕等,本身就已经构成危害人类罪了,所以我们更有理由认定逼婚已经构成危害人类罪。


  

  这里可能牵涉到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罪行法定问题。我们都知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里面并没有明确的提到逼婚行为。实际上,在国际刑法中,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往往存在着“法官造法”的现象。在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之前,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就有这样的实践,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先例。在Kupreki案中,前南刑庭审判庭就认为,可以在诸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之类的国际人权文件中找到一些有用的标准来分析解释国际刑法中的一些现象,并且认为行为人如果违反了这些文件中规定的保护人权的标准,那么可能会构成危害人类罪。[7]可见,前南刑庭就没有完全依据自己的规约,而是适当的结合其他国际法文件来审判案件。


  

  现在,塞拉利昂法庭在审理逼婚案件时已经实现了一个不小的突破,在卢旺达冲突期间,也发生了逼婚的事件,但卢旺达法庭并没有向塞拉利昂法庭这样把逼婚行为认定为危害人类罪中的“其他不人道行为”,只是当作一般的性犯罪。现在塞拉利昂法庭向前迈出了一步,笔者相信这个案例会对今天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审理同类案件产生积极的影响,实际上,在柬埔寨,就有红色高棉时期的逼婚受害者向特别法庭提起控诉,他们的律师认为当时的逼婚行为构成了危害人类罪。值得注意的是,逼婚行为不仅仅发生在塞拉利昂和柬埔寨,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国际刑事法院正在调查的几个案件中,都有关于女性(特别是少女)被强迫与交战者的士兵结婚的事件,希望塞拉利昂法庭的判决能够对国际刑事法院以后的判决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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