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检察方认为逼婚属于规约第2条I款中的“其他不人道行为”,因此,不同意见还专门分析了逼婚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能不能达到规约第2条A款到H款规定的危害人类罪具体表现形式中那些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这种严重程度相当,那么逼婚行为就被界定为“其他不人道行为”。不同意见认为,双方真实同意,这是有效婚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未经一方同意的所谓婚姻,会给受害者造成肉体和心灵上的重大伤害,这种伤害的严重程度足以达到规约第2条A款到H款规定的危害人类罪具体表现形式中那些行为的严重程度,所以逼婚应当被看做是规约第2条I款中的“其他不人道行为”,属于危害人类罪的新的表现形式。
4.上诉庭承认逼婚是一种新的犯罪。2008年2月22日,上诉庭作出判决。在判决中,上诉庭回答了案件中牵涉的几个棘手问题。
关于法庭规约第2条G款中的性犯罪分类是不是排除了其他不人道行为中包括性本质犯罪的可能性这个问题,上诉庭认为“其他不人道行为”这种措辞之所以在规约中出现,是因为规约需要这么一个兜底条款。当然,这个兜底条款中行为的严重程度应相当于前面款项中所列举的行为,“其他不人道行为”这样的措辞可能会被解释得过于宽泛,但是规约第2条G款中对性犯罪的列举无论如何不能排除其他性犯罪被认定为“其他不人道行为”。
关于逼婚和性奴役的关系问题,上诉庭认为尽管逼婚在某些方面和性奴役类似,如剥夺受害者自由,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等,但逼婚还具有和性奴役不同的特点,如被强迫的婚姻关系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妻子”这样的称谓给受害者带来的巨大的精神痛苦等等。这就意味着,逼婚和性奴役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主要还不是性犯罪。
关于逼婚是否满足法庭规约第2条I款中的“其他不人道行为”这个兜底条款的要求这个问题,上诉庭认为逼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并且导致长期的精神损害。逼婚肯定和那些被规约第2条A-H款明确列举的危害人类罪行为同样的严重。[3]
二、柬埔寨红色高棉时期的逼婚
1.柬埔寨冲突的背景。红色高棉一般被看做是极左派的政治军事组织,它崛起于20世纪70年代前期。1975年,柬埔寨共产党的组织红色高棉也在自己的国家境内夺取了政权。红色高棉要在整个柬埔寨境内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在它看来,一切陈腐的制度和现象都应当无情地被消灭。在短短的四年之内,柬埔寨有上百万无辜平民被杀害,直到1978年年底越南入侵,红色高棉的迫害和屠杀才被制止。1989年,越南从柬埔寨撤军,1991年10月23日根据巴黎协定,柬埔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为了惩治1975~1978年之间红色高棉的暴行,2004年10月4日,柬埔寨国会批准了政府与联合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审判红色高棉主要战犯的法庭的协议。红色高棉的暴行很多,本文中我们研究的是在它统治期间的逼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