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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婚:危害人类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逼婚:危害人类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李明奇


【摘要】逼婚(forced marriage)这种行为在一些国家的冲突中曾经出现,它给当事人和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损害,但是在现有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规约中,还没有被明确地承认为犯罪。笔者通过分析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红色高棉时期的实践,得出结论认为,逼婚行为实际上符合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危害人类罪的新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逼婚;危害人类罪;塞拉利昂;柬埔寨
【全文】
  

  本文认为,逼婚是国际刑法中危害人类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笔者将依据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实践和柬埔寨红色高棉时期的事实,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中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具体地分析逼婚的形式和特征,研究它为什么应当被看做是危害人类罪的新的表现形式。


  

  一、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实践


  

  1.背景资料。1991年3月23日,由福迪·桑科(Foday Sankoh)为首的革命联合阵线(The Revolutionary United Front, RUF,简称联阵)在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交界一带发动武装叛乱,后来叛乱规模进一步扩大,以约翰·保罗·科罗马(Johny Paul Koroma)为首的“武装革命委员会”(Armed Forces Revolutionary Council,AFRC,简称武革委)也加入其中。1999年7月,在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撮合下,卡巴总统与桑科在多哥签署《洛美和平协定》,双方同意永久停止敌对行动,建立联合政府。武革委没有参加和平谈判。不久以后,联阵违反和平协议,内战再次爆发,一直到2002年1月才结束。在内战期间,叛军制造多起暴行,其中包括叛军士兵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与自己结婚。内战结束后,塞拉利昂国内和国际社会要求依法惩治内战期间叛军的罪行。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是联合国和塞拉利昂政府共同设立的,目的是审判在内战中违反国际人道法和该国国内法的人员。检察方于2003年向审判庭对Alex Tamba Brima, Brima Bazzy Kamara和Santigie Borbor Kanu三位被告人(他们都是武革委的领导人)提出控诉,在最初的起诉书中,每个被告人被认为犯下17个罪名,这些罪行违反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三条、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以及国际人道法的其他规定。后来,检察方修正了起诉书,单独地把逼婚行为抽取出来作为一项罪行来指控,检察方认为逼婚属于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第二条Ⅰ款中的“其他不人道行为”,属于危害人类罪的一种表现形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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