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

  

  性暴力,犯罪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实施一项猥亵行为,或迫使这些人进行一项猥亵行为,并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威逼,例如以暴力威吓、胁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威逼,或利用威逼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犯罪行为人知道确定行为严重程度的事实情况,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与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相若。


  

  (23)将平民或其他被保护人置于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利用其存在使该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受军事攻击(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3目)。利用被保护人作为掩护,是指犯罪行为人移动一名或多名平民或受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保护的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这些人所处位置,故意使军事目标免受攻击,或掩护、支持或阻挠军事行动。


  

  (24)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4目)。攻击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物体或人员,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以依照国际法使用特殊标志或其他识别方法以表示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建筑物、单位或运输工具或其他物体作为攻击目标而进行的攻击。


  

  (25)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使平民无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提供救济物品(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5目)。以断绝粮食作为战争方法,是指犯罪行为人剥夺平民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犯罪行为人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


  

  (26)征募不满15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6目)。利用或征募儿童,是指犯罪行为人征募不满15岁的一人或多人参加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一人或多人积极参与敌对行动,且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人不满15岁。


  

  3.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的行为(第8条第2款第3项)。具体包括4种行为:


  

  (1)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第8条第2款第3项第1目)。谋杀,是指犯罪行为人杀害一人或多人。虐待,是指犯罪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酷刑,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取得情报和供状、处罚、恐吓和威胁,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残伤肢体,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下,致使无战斗力人员,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一人或多人肢体遭受残伤,特别是永久毁损这些人的容貌,或者永久毁伤或割除其器官或附器。这些行为不具有医学、牙医学和住院治疗这些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其利益而进行的。上述这些行为都是行为人在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下,针对无战斗力人员,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实施的。其中“神职人员”一词包括不办忏悔、告解但执行同一职能的非战斗军事人员。


  

  (2)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8条第2款第3项第2目)。损害个人尊严,是指犯罪行为人侮辱一人或多人、实行有辱其人格的待遇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尊严。就本罪而言,“人”包括死人。被害人本人不必知道存在侮辱或有辱人格或其他损害情事。这一要件考虑到被害人文化背景的相关方面。这些人或为无战斗力人员,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医务人员和神职人员,且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侮辱、有辱人格或其他损害行为的严重性达到公认为损害个人尊严的严重程度。


  

  (3)劫持人质(第8条第2款第3项第3目)。劫持人质,是指犯罪行为人劫持或拘禁一人或多人,或以这些人为人质。行为人在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下,威胁杀害、伤害或继续拘禁无战斗力人员,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意图迫使某一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或法人或一组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以此作为这些人的安全或释放的明示或默示条件。


  

  (4)未经具有公认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径行判罪和处决(第8条第2款第3项第4目)。未经正当程序径行判罪或处决,是指犯罪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作出判罪或执行处决。其中各文件所列的要件没有涉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条和第28条所规定的各种不同的个人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是行为人在知道确定这一地位的事实情况下,针对无战斗力人员,或为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医务人员或神职人员实施的。未经法庭判罪,或者作出判罪的法庭并非“正规组织”的,即未有独立和公正的必要保障,或者作出判罪的法庭未提供公认为国际法规定的所有其他必需的司法保障。行为人知道未经判罪,或未得到有关保障,而且知道这些保障是公允审判所必要或必需的。这些情况国际刑事法院应根据一切相关情况,考虑与保障有关的各种因素最终是否导致有关的人没有获得公允审判。


  

  4.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第8条第2款第5项)。具体包括12种行为:


  

  (1)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第8条第2款第5项第1目)。具体内容与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目相同。


  

  (2)故意指令攻击按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第8条第2款第5项第2目)。具体内容与第8条第2款第2项第7目-4相同。


  

  (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第8条第2款第5项第3目)。具体内容与第8条第2款第2项第3目相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