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1目)。背信弃义的杀害、伤害,是指犯罪行为人诱取一人或多人的信任或信心,有意背弃这种信任或信心,使其以为本人应享有或应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则的保护。行为人利用这种信任或信心杀害、伤害的这些人是敌方人员。
(12)宣告决不纳降(第2条第2款第2项第12目)。决不纳降,是指犯罪行为人在能够有效指挥或控制接受其宣告或命令的下属部队时,为了威胁敌方,或在杀无赦基础上进行敌对行动而宣告或下令杀无赦。
(13)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是基于战争的必要(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3目)。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知道确定财产地位的事实情况下,摧毁或没收无军事上必要的敌方的某些财产。这些财产受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的保护,不得予以摧毁或没收。
(14)宣布取消、停止敌方国民的权利和诉讼权,或在法院中不予执行(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4目)。剥夺敌方国民的权利或诉讼权,是指犯罪行为人有意针对敌方国民实施这种取消、停止某些权利或诉讼权,或在法院中终止执行的行动。
(15)强迫敌方国民参加反对他们本国的作战行动,即使这些人在战争开始前,已为该交战国服役(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5目)。强迫参加军事行动,是指犯罪行为人以行为或威胁方式,强迫敌方国民一人或多人参加反对他们本国或本国部队的军事行动。
(16)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6目)。抢劫,是指犯罪行为人未经物主同意有意剥夺和侵占物主财产,以供私人或个人使用。“私人或个人使用”一词表明,有军事必要的侵占不构成抢劫罪。
(17)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7目)。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是指犯罪行为人使用一种物质,或一种使用时释放这种物质的武器。这种物质凭借其毒性,在一般情况下会致死或严重损害健康。
(18)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8目)。使用违禁气体、液体、物质或器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使用一种气体或其他类似物质或器件。这种气体、物质或器件凭借其窒息性或毒性,在一般情况下会致死或严重损害健康。此要件不能解释为限制或妨害关于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的现有国际法规则或正在发展中的国际法规则。
(19)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子弹,如外壳坚硬而不完全包裹弹芯或外壳经切穿的子弹(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9目)。使用违禁子弹,是指犯罪行为人使用某种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的子弹。因为这种子弹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行为人知道使用这种子弹的性质将不必要地加重痛苦或致伤效应。
(20)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使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或基本上为滥杀、滥伤的武器、弹药、装备和作战方法,但这些武器、弹药、装备和作战方法应当已被全面禁止,并已依照第121条和第123条的有关规定以一项修正案的形式列入本规约的一项附件内(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0目)。使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附件所列武器、射弹或装备或战争方法,是指列入《规约》附件的武器、射弹或装备或战争方法。这些内容一旦制定,即须拟订相应要件。
(21)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1目)。损害个人尊严,是指犯罪行为人侮辱一人或多人、实行有辱其人格的待遇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尊严。侮辱、有辱人格或其他损害行为的严重性达到公认为损害个人尊严的严重程度。就本罪而言,“人”包括死人。被害人本人不必知道存在侮辱或有辱人格或其他损害情事。这一要件考虑到被害人文化背景的相关方面。
(22)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7条第2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2目)。强奸,是指犯罪行为人侵入某人身体,其行为导致以性器官不论如何轻微地进入被害人或犯罪行为人身体任一部位,或以任何物体或身体任何其他部位进入被害人的肛门或生殖器孔口。其中“侵入”一词概念的含义广泛,不分性别。侵入以武力实施,或在针对该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威逼,例如以暴力威吓、胁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威逼的情况下实施,或利用威逼环境实施,或者是针对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人实施的。因为有关的人可因自然、诱导或与年龄有关的因素而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这个内容也适用于强迫卖淫、强迫绝育和性暴力条款的相应要件。
性奴役,是指犯罪行为人对一人或多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如买卖、借出或交换一人或多人,或以类似方式剥夺其自由。基于此罪行的复杂性,认识到实施此犯罪的可能不止一个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可能是共同犯罪目的的一部分。这种剥夺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强迫劳动或使一人沦为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所界定的奴役地位。这一要件所述的行为包括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强迫卖淫,是指犯罪行为人迫使一人或多人进行一项或多项猥亵行为,并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和威逼,例如以暴力威吓、胁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威逼,或利用威逼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犯罪行为人或另一人实际上或预期以这种猥亵行为换取,或因这种猥亵行为取得金钱或其他利益。
强迫怀孕,是指犯罪行为人禁闭一名或多名被强迫怀孕的妇女,意图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组成,或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强迫绝育,是指犯罪行为人剥夺一人或多人的自然生殖能力。这种剥夺行为不包括实际上不具有长期效果的节育措施。行为缺乏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而且未得到本人的真正同意。“真正同意”不包括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