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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战争罪概念的界定,尽管形式上似乎颇为冗长,缺乏概念本身要求的精练,但这种规定详尽囊括了各种涉及战争犯罪国际公约、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审判经验。如此规定既可以满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同时又能使国际或国内的刑事审判机构在审理有关战争罪案件时,可以直接援引或参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内容。


  

  三、战争罪的构成特征和具体行为


  

  战争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明显不同于其他罪行。战争罪属于一种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战争罪行归为两种类型:一是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二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在此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列举了50种具体的战争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制订的《构成要件》终稿案文导言指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第2款第3项和第5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所列战争罪的要件,受不属于犯罪要件的第8条第2款第4项和第6项的规定限制。换言之,第8条第2款第3项和第5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但第8条第5项规定适用于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如果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集团之间,或这种集团相互之间长期进行武装冲突;第8条第2款第3项和第5项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一国政府以一切合法手段维持或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第2款所列战争罪的要件,应在武装冲突国际法规,酌情包括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的既定框架内解释。


  

  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构成要件》终稿案文对每项犯罪均开列了最后两个要件,即“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非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与“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这两个行为要件不要求犯罪行为人对是否存在武装冲突,或对冲突系属国际性质还是非国际性质作出法律评价;在这方面,不要求犯罪行为人知道确定冲突的国际性质或非国际性质的事实;仅要求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在……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一语内含这一要求。


  

  战争罪的客观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类行为:


  

  1.严重破坏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8种行为:


  

  (1)故意杀害(第8条第2款第1项第1目)。故意杀害,是指犯罪行为人杀害一人或多人。这些人受到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且行为人知道确定该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这一心理要件确认《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30条与第32条的相互作用。这种明知的心理要件即知道确定某些人或某些财产根据有关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具有受保护地位的事实情况,以及在国籍方面,仅需知道被害人为冲突敌对方的人员。该要件适用于第8条第2款第1项所列每一犯罪的相应要件,及第8条第2款其他犯罪的有关要件。其中“杀害”一词与“致死”一词通用。这种行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并且与该冲突有关,且犯罪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情况,其中“国际武装冲突”一词包括军事占领。


  

  (2)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第8条第2款第1项第2目)。酷刑、不人道待遇、生物学实验,是指犯罪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犯罪行为人造成这种痛苦是为了:取得情报或供状、处罚、恐吓或威胁,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由于要件3要求所有被害人必须是一项或多项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这些要件不包括第7条第1款第6项的要件所列的羁押或控制要素。其中生物学实验,是指犯罪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遭受某项生物学实验。实验严重危及这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或完整性。实验目的不在于治疗,而且缺乏医学理由,也不是为了这些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3)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第8条第2款第1项第3目)。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是指犯罪行为人使一人或多人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这些人的身体或健康。


  

  (4)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第8条第2款第1项第4目)。破坏和侵占财产,是指犯罪行为人破坏或侵占某些财产。这种破坏或侵占无军事上的必要,而且是广泛的和恣意进行的。


  

  (5)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第8条第2款第1项第5目)。强迫在敌国部队中服役,是指犯罪行为人以行为或威胁方式,强迫一人或多人参加反对他们本国或本国部队的军事行动,或者在敌国部队中服役。


  

  (6)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有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第8条第2款第1项第6目)。剥夺公允审判的权利,是指犯罪行为人不给予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所规定的司法保障,剥夺一人或多人应享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


  

  (7)非法驱逐出境或迁徙或非法禁闭(第8条第2款第1项第7目)。非法驱逐出境和迁移、非法禁闭,是指犯罪行为人把一人或多人驱逐出境或迁移到另一国家或另一地点,或者将一人或多人禁闭或继续禁闭在某一地点。


  

  (8)劫持人质(第8条第2款第1项第8目)。劫持人质,是指犯罪行为人劫持或拘禁一人或多人,或以这些人为人质。犯罪行为人威胁杀害、伤害或继续拘禁这些人。犯罪行为人意图迫使某一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或法人或一组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以此作为这些人的安全或释放的明示或默示条件。


  

  2.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具体包括26种行为:


  

  (1)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目)。攻击平民,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以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为攻击目标,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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