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重要成果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责任法》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成果,其中凝结了广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学工作者的智慧和贡献,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集体智慧结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听取司法工作者的声音;司法界积极配合,为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民法学界广泛讨论,各抒己见,为《侵权责任法》提供理论支持。《侵权责任法》的每一章节和条文都广泛征求了意见,是一次民主的立法,确确实实适应中国当前的情况。
第二,《侵权责任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一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一个民事权利宣言。在内容上,突出了现实生活的需要,重点解决20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同命不同价”、网络侵权、建筑物倒塌责任、产品的警示召回、保险责任的分担等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都有了切实可行的规定。
第三,《侵权责任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第2条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式规范了本法保障的权益范围,广泛全面地对各种私权以及各种利益提供了保护;二是自始至终都贯彻体现了对人和生命健康的最重要、最首要的关怀,把它放在首位来进行保护;三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了一个独特且完整的侵权法体系,非常科学、严谨;四是巧妙地做到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五是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全面规定列举了各种侵权责任形式,而且在责任形式的规定方面也实现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学者从历史角度阐释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外国立法经验借鉴与本土国情的密切结合,它体现了立法者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立法风范,以及中国民法学者既有学习他人的胸怀,也有屹立于世界之林的勇气,因而形成了鲜明中国特点,已经受到各国民法学家的重视,将会对外国侵权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极具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