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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三十年(1978-2008)(二)

  

  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逐渐呈现多元化,将洛克的“劳动价值论”、西方国家的“无形财产权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私权理论”等引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更加深人的研究,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理论从立法工具逐步转化为对制度反思及为制度的整体构建提供理论框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开始走向成熟。首先,知识产权理论在具体研究方法上由单一性向综合性发展。最初,知识产权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比较法的运用,即提供介绍国外法制和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进行法制启蒙。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是通过介绍国外法制来逐步认识知识产权的。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理论上反思以及为制度构建提供优选的参考文本等,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繁荣,促进知识产权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发展。尤其是跨学科的研究,给知识产权研究带来了新鲜血液,如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者也加人知识产权的研究,促进其理论的完善和发达。其次,从方法论上来看,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由传统的立法论为中心向立法论和解释论并重的趋势发展。传统在研究的方法论上都集中于制度完善和立法构建上,此即民法学者所言之“立法论”的研究方法。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研究司法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在知识产权研究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譬如,总结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和运用,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从研究内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由侧重具体制度构建向具体制度和宏观基本问题相并重的趋势发展。郑成思先生曾经强调具体制度、基本概念研究的重要性,认为基本制度问题不清晰,所谓的创新只能是闭门造车,可能与世界趋势背道而驰。在知识产权具体制度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之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宏观问题开始进行深人的探讨,例如,吴汉东教授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研究》等,曹新明教授的《21世纪知识产权法哲学反思与重构》、《知识产权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研究》等,冯晓青教授的《知识产权法哲学研究》、《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研究》等,是我国学者关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研究的代表性成果。还有许多学者关于知识产权对象或客体理论、体系化理论、法典化理论,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理论等研究工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构建作出了重要贡献。


  

  知识产权理论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首先,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来看,理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学者的立法参与和立法者对理论的吸收两个方面来实现的。在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学者们积极参与了立法工作,发挥了专家立法的作用。譬如,郑成思先生就参与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有些法律制度还体现了学者的意见。除了直接参与立法,通过立法者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理论研究的成果被立法所吸收。理论成果对立法的影响还可以通过学术著述而影响立法者对具体问题的认识。譬如,著作权法起草的时候,郑成思先生的著作《版权法》成为立法者的参考书,从而影响了立法。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对司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这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草以及在具体案例中运用理论对法律进行解释来发挥其影响。譬如,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各知识产权单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普通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他责任采用结果责任原则。知识产权法为民事特别法,因此,若知识产权法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此规定;没有规定,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他责任适用结果责任原则。这些理论基本被我国司法所采纳。最后,知识产权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以及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发挥了积极影响。知识产权理论属于应用科学的范围,应为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执法实践、运用实践服务。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也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框架,有些学者还参与了一些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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