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缔约双方同意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1984年以来,美国利用其“特殊301条款”几乎每年都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黄牌警告”,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从立法到执法总是持挑剔态度,强烈要求我们按照它的标准而为之。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最具代表性,在中美双方都作出适当让步后,于1992年1月17日达成谅解,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此后不久,为了履行该《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于1992年9月25日对刚刚施行才1年多的《著作权法》作补充,于1992年9月2日和1993年2月22日分别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此后,为了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我国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专利法》,于2001年10月27日同时修订《著作权法》和《商标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严格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为世界贸易组织各缔约方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许多缔约方的赞许。然而,2007年4月9日,美国仍然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为由,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指控,使我国处于被动地位。
自2005年起,我国决定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成立以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此项工作的启动,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从被动接受、仓促应付转为主动创制、扬长避短,是一种积极的战略转折。现在,我国已分别启动《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也即将启动。这一轮修法的主要特点是在全面遵循《知识产权协定》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使之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保护智慧创作物而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而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转型,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从而促进国家富强的必经之路。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没有知识就没有劳动,没有劳动就不可能有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断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奠定了基础。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也不断取得进步,从而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内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