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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保障民生

  

  第二,《物权法》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同时要求车库车位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74条明确提出了“车库”、“车位”应按开发商与业主双方购房合同所规定的明确产权归属。归属方式根据合同可分为开发商所有、小区业主共有及属于某业主专有等几类。我国城市存在着严重的停车难的问题,如果硬性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车库属共有空间,归业主所有,必将导致开发商在小区规划时尽量削减此类设施面积,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要找到提高开发商修建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和保护业主利益的双赢点。基于这种考虑,《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车位、车库修建起来后,首先要出售或者租给本小区的业主,开发商对外出售的车位、车库必须是满足本小区业主满足后额外的。


  

  第三,《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业主对物业享有共同管理权,首次在法律上理顺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使业主真正成为物业的主人。《物权法》中业主对物业共同管理权的具体内容为:第一,聘任权。即业主有聘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当小区前期业主入住率不高的时候,物业由开发商聘请,但当业主入住率达到一定程度后,则应由业主大会按法律程序投票,选出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解聘权。业主若对所聘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但解聘过程需遵照法律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投票结果要达到专有部分所占建筑物面积过半且业主人数过半方有法律效力。第三,自行管理权。业主有权决定对物业自行管理。第四,聘请管理人的权利。根据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业主有权决定是否将物业委托给某一物业服务公司,或是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自然人管理。第五,监督权。业主享有监督权。业主所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自然人有义务定期向业主汇报有关财务情况和管理情况等,受业主监督,对业主负责。


  

  第四,《物权法》强调了“业主自治”。业主可以制订管理规约的方式对共有财产、共同生活的问题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管理。依第83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诸如住宅改为商用、物业费收纳等问题应在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违反规约的行为首先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在业主自治机构管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规约做相应处理。


  

  (四)《物权法》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无期限和占用土地有期限的冲突和矛盾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应该向政府申请办理续期延长的手续,如果政府不批的话,就要收回。这个规则对商业用地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运用到每一个百姓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上,那就会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对绝大多数公民来说,其购买的房屋就是终身的积蓄。保护公民的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也是保障每个公民最重要的财产,尤其是房屋所有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因为它是我们居住权的基本保障。为此《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做了重大的修改,第149条规定:如果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不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就可以自动延长,就可以自动续期。这实际上是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以此特别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保护老百姓的住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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