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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保障民生

  

  3.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物权法》有关房屋拆迁的条款确立了一个标准,这就是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法律虽然不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得利,但是要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利益不受损害,现在有些城市房价涨得很厉害,若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以所得到的补偿款买到的房子不能小于原居住面积。《物权法》的规定包含着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思想。政府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最根本的是为人民服务。


  

  《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而是作为弹性条款由法官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考虑当事人、国家、社会的发展需要,平衡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公共利益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目前,《物权法》对其作弹性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也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从而能在发生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议时,从法律上明确要依据怎样的机制和途径来解决。


  

  (三)《物权法》明确了业主的权益


  

  1.《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物权法》第6章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谓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区分所有”指的是在建筑物内,按照横向、纵向所区分出的一套套的具有独立产权的空间。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后,就对此房屋具有了专有物权的所有权。根据专有物权的所有权,业主对与房屋相关的电梯、走廊以及小区绿地等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业主在获得了专有物权所有权的同时,不仅获得了共有空间的共有权,也同时获得了共同管理权,这三种权利结合在一起就共同构成了区分所有权。这一权利结构在法律上是非常复杂的,与传统的独门独院的产权有很大差别。《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绿地、道路等共有财产的共有权。《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无权出售共有空间,也无权在房屋销售合同中保留对绿地、道路等公共空间的所有权,甚而将共有空间改作他用从而牟利。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不少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改变小区规划,将小区绿地改建成停车场,或者干脆改建成新楼盘,这种行为损害了业主利益,业主可以申请撤销该行为。《物权法》实施后,小区公共空间要改变规划,只能由业主申请改变。“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指的是除绿地外,能够为业主共同使用的和利用的其他公共场所。这里的“公用设施”指的是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比如铺设到小区内的管道、管线、变电箱、亭园等等,也应归业主所有,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有关“其他设施”的维护、维修,仍需相关公司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服务及维修维护的义务。《物权法》第74条提出了“其他场地”的说法,这指的是小区中存在的空地。属于小区规划一部分的空地也是全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如果空地要改作他用,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内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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