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与保障民生

  

  (二)《物权法》完善了我国的征收制度


  

  1.《物权法》第42条建立了完善的征收补偿规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法律上严格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个概念,并分别在《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加以规定。过去“征收”和“征用”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经常混淆使用,一般而言,提到农村土地征收往往用“征用”,两者的区别在于“征收”转移所有权“,征用”属于临时使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第二,区分了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补偿要求和补偿原则。第三,明确了征收的目的。公共利益是征收的目的及其合法性的基础,应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我个人理解,按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应当是政府的公权利行为,凡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或拆迁行为只能由政府主导。第四,规定了严格的征收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而不能由行政规章、地方法规来规定,当然如果经法律授权,也可以经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2.有关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创新。《物权法》有关农村土地征收的创新主要有:一是强调足额补偿,足额发放,不允许截留,不允许少数人擅自决定侵害村民利益。为保证征地款公平合理的分配,《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必须依法征地补偿时,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制定。二是《物权法》第63条有特别的规定,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其负责人的决定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的合法利益,被侵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是《物权法》第一次作出的新规定,目前已有相关案例出现并适用该法律规则。三是《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确认为法定被征收人。不仅要对集体土地进行补偿,而且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时补偿,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改变和创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征收土地不仅仅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移转给了国家,而且导致土地之上的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了,因此对承包经营权人也要补偿。《物权法》第121条132条等条款专门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至于具体补偿办法还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落实。四是《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在征收土地进行补偿的时候除依法支付各项费用外,必须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过去征地采用一次性补偿的方法,被征地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严重的甚至影响了社会安定。《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保障8亿农民的利益十分重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