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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保障民生

  

  即使是百姓的财产,也要和国有财产一样同等对待。平等保护还要求对每一个公民的财产都要平等保护,不管是穷人的还是富人的,法律都要一视同仁。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有个别学者强烈的批评《物权法》,说“富人的宝马、别墅怎么能和穷人的打狗棍放在一起保护呢?”这种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财产保护方面具体的体现就是平等保护原则。我们说平等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特别是强化对百姓财产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百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人权。公民的财产权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一样,是公民的三大基本人权之一。保护财产权,也是在我们这个社会建立恒产、恒心机制,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充分增长。这也是搞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物权法》有关保障民生的制度创新


  

  《物权法》制定了若干关系民生利益的重要制度,主要包括:


  

  (一)《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不再以不动产权权证作为取得物权的依据,代之以登记制度。首先,通过登记确认产权。据《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诸如房产、地产等权益的归属以登记簿为准。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其次,以登记确立时间先后顺序作为不动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登记在先者优先保护。其三,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将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分开对待。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够取得物权,但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仍然有效。


  

  上述三点与预告登记制度密切相关。如购买期房时业主应要求开发商到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按照《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办理预告登记后业主即取得相当于“物权效力”的权益。如果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后将其用于银行抵押,银行有法律上的义务查阅该房产是否作过预告登记,如果银行没有在设立抵押时查阅登记,由此形成的风险应当由银行一方承担。业主藉此获得的权益优先保护,在房屋建成之后,如果开发商对该房产进行其他方式的处分,未获得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能够发生物权效力,但相关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去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是要求开发商办理预售登记备案,这是备案而非登记。备案只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的行政管理措施,购房者因此取得物权性质的期待权,不属于物权公示方法,既不对外公开,当事人也无法且无法律上的义务查阅。预告登记可以有效的保护商品房预售中买受人的利益,防止“一房数卖”等欺诈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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