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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

  

  (二)解释的统一化。


  

  解释的统一化,是指以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由于对格式条款所包含的意义进行统一的解释,因而进行个别交易的当事人如缺乏该交易应有的一般知识,以致无法理解该条款应有的合理意义或误解其意义时,对该条款的解释不应产生任何影响,仍应从整体上作统一解释。可见,解释的统一化不过是解释客观化的具体化而已。所以,《合同法》第41条前段的规定应从解释的客观化和解释的统一化两种意义上进行理解。


  

  然而,合同解释毕竟以个性化为其本质特征,因此所谓的统一化解释,应指以格式条款所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对象(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力为基础而进行的解释,此即统一解释的相对性。依此原则,特定类型的格式合同,事实上仅应适用于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消费者,亦即解释的统一性仅体现在特定地区的同一属性的交易圈内。就此而言,对格式条款的统一解释,既可因地域差异而有不同,也可因不同交易圈或职业团体而有区别。因此,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那么在该地区的交易圈内可对其作统一的解释;但在该格式条款又流行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时,如果该地区一般人并不如此理解,那么就应以这一地区一般人的理解为基础作出另一种统一解释。


  

  应注意的是,上述关于解释客观化、统一化的理论,是针对格式条款而言的。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从消极方面说,它不应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同类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但在非格式条款的情形,由于它仍然是经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的条款,体现了当事人共同的真正意图,所以在它和格式条款发生矛盾时,应当选择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后段)。此时如果一味采用客观化和统一化的解释,就会违背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精神。


【作者简介】
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陈锐雄民法总则新论台北:1982。
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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