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
徐涤宇
【摘要】合同解释的主体,应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为表示于外部的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具体解释方法在解释过程中,是分工合作地担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共同协力下完成发现合同意旨的任务。任意性规范对合同漏洞的补充功能毕竟是有限的。在不存在可适用的任意性规范时,解释者最终就必须求助于更为抽象的解释因素。解释客观化、统一化的理论,是针对格式条款而言的。
【关键词】法律适用;合同解释;解释方法;漏洞补充;格式条款
【全文】
单就合同解释而言,该问题之所以产生,一般都是合同当事人在事后对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或合同内容有所争议,诉诸法院裁决所致,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事后解释作业。可见,文字的含在内容上固有的多义性,以及在外延上难以避免的模糊性,决定了绝大多数的合同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意思表示的不明确甚至遗漏,这进一步影响到当事人具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合同效力的真正实现,合同解释最直接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权威机关的实际作业,明确当事人经合意而形成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合同内容的暧昧可能导致的争议。
在法律适用的层面上,合同解释的意义尤为重大。一般而言,法律的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首先,在法律的适用中需寻找一个对于待决案件有其适用性的法律规定,这项作业称为“找法”,它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补充两项具体作业。法律适用的第二个步骤是形成小前提,即明确系争事实的内容和审查其真实性,并评价其法律意义,以便把该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从而形成三段论法的小前提。最后,在获得对于待决案件具有适用性的法律规定,以及把案件事实涵摄到该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后,法院或仲裁庭应按照三段论方法,将法律规范的效果归属案件事实上去,从而作出判决。[1]
具体到合同案件中,法院或仲裁庭为适用法律,以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应明确应适用之法律规范的意义,以便确定逻辑上的大前提,另一方面须明确应适用之合同的含义,以确定逻辑上的小前提,由此构成法律适用上的有机运行过程。换言之,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从终极意义上讲都是以法律的适用为目的,亦即解释者对某个法律规范或合同文本进行解释,不仅仅限于理解该法律规范或合同文本,而是要确定法律适用上的大小前提,并从中得出判决。但是,从两者的直接意义来看,前者的目的应该在于使法律的抽象规定可适用于具备相同要件的同类法律行为,后者则旨在使具体的意思表示可个别地适用法律。[2]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主要是在法律适用的层面才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具有研究的意义。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