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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总体来看,《物权法》与现行立法比较,并无根本的重大突破,但是它通过整合现行立法、健全物权制度的做法值得赞许。这是《物权法》成就之三。


  

  4.迈出民法法典化的重要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进程


  

  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进程中,民法法典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物权法》通过之前,在民商事领域,我们已经制定了诸多的单行法,包括《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信托法》、《保险法》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1986年的《民法通则》本身就是在第三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的基础上完成的,包括了总则编的基本内容。这就是说,构成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除了物权外,都已经有了单行的立法。因此,《物权法》的通过,弥补了民法典组成部分的缺失,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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