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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的方法与技巧

  

  (二)哲学研究法。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它与法学有密切关系。价值观是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学研究也同样离不开价值观的指引,而人道主义是现代监狱学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人道主义根本宗旨是“以人为本”,其核心内容是承认并尊重人们对自由、平等与幸福的追求。1973年的《人道主义宣言》称:“人的宝贵与尊严,是人道主义的中心价值。人应当受到鼓励去发挥他们自己的创造性才能实现其愿望。我们抛弃一切贬低人、压制自由、钝化理智、使人丧失个性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和道德的准则。我们相信,个人最大限度的自主,是和社会责任一致的。”有学者将人道主义与刑法宽容进行了关联探索:“无论何时,刑罚的人道性都是刑法的命脉,刑法的宽容性既是公正本身的要求,又是防止过分严厉和残酷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说,刑罚的人道性建立在宽容的基础之上。宽容不仅是个人的一种品格,更是制度上的特性。法律的宽容是社会宽容的制度确认。”[5]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监狱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监狱立法的人道主义取向理应受到我们的强烈关注,这样的立法还应体现一种宽容的品格,宽容基于一种道德温情而生,但在监狱学的视野中它需要一种制度上的确认,然后才能在监狱刑事执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刑法学家陈兴良指出:“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如下命题: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或者反人道的。”[6]这为我们建设“以人为本”的监狱文化提供了一种价值观的根据。


  

  在监狱行刑的过程中,应以人道主义为指引,其实质在于保护罪犯的人权。罪犯也是人,他当然享有人权。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的人权并不矛盾,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改造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重新获得做人的尊严。有的学者指出:“在中国监狱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改造罪犯是根本目的,惩罚的最终目的也在于改造罪犯。这才是真正的人权观念的体现。因为,我们不仅要把罪犯当作人,而且更重要的是让罪犯成为一个正常的人,重返社会,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如果只对罪犯作出惩罚,即使以符合人道主义的方式、方法、手段惩罚罪犯,不是真正的人权观念的体现。人权观念的底蕴在于:我们每个人都是人,都有作为人的资格和权利,我们平常地对待每个人。”[7]在监狱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强调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无疑体现了一种人道精神,但关键在于落实,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理念与制度也会落空。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一项集体研究成果——《司法行政学》指出:“罪犯是我国公民,除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权利外,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罪犯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实现某种愿望或利益的可能性。罪犯的权利可以通过自己作为或不作为,可以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8]


  

  从理论与制度的层面看,我国目前的监狱立法在贯彻人道主义方面确实前进了一大步,我们开始承认并尊重罪犯的人权了,尽管这还需要不断完善。但在此需更加强调的是,我们还应有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将人道主义精神落实到监狱行刑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对罪犯人权的保障,而不只是拿出所谓的罪犯权利保障条款装潢门面,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监狱内的“牢头狱霸”与“非正常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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