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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泛人道化倾向使社区矫正的手段和目的发生错位之余,又出现了非制裁化倾向。泛人道化的原则倾向使人们将目光聚焦于如何保证罪犯的权利,如何帮助罪犯解决困难,甚至如何为罪犯服务,将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为福利的服务者,淡化了惩罚的性质与管理的色彩。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为矫正对象提供了很多的服务项目,诸如帮助酗酒者解除酒瘾、给吸毒者提供戒毒或者发放注射器等等。这种非制裁化的倾向一方面将会误导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同样也会引起人们对社区矫正这种刑罚制裁方式公正性、正义性的质疑。而且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一个逻辑结果,那就是如美国作家欧·亨利在《警察与赞美诗》中所描述的一样,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想进监狱度过寒冬,屡次以身试法。因为当他们处于社会底层的困境中时,不见得会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帮助,而犯了罪,却脱离困境,得到帮助和服务。可以想象,这种非制裁化倾向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变相鼓励罪犯从事犯罪。而此时,提供这些帮助与服务的初衷——矫正罪犯、改过自新的效果究竟如何却还有待于检验。


  

  (三)社区矫正的技术化倾向


  

  西方发达国家在进行人文科学的研究方面同样坚持“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普遍运用实证手段研究社会问题,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也秉承了这一原则和做法,大量运用实证手段。这种做法有其科学性和优点。由于对罪犯的评估和矫正效果的评价从模糊的经验式定性转为清晰的定量研究,从而使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但是,目-前对这种实证手段已经达到了一个迷信的程度。方法论上的机械主义、研究手段上的实验主义和研究取向上的个人主义使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出现了技术化的倾向。如美国威斯康星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评估就是采取量化的形式将罪犯的一些特点分解成若干因素,以打分的形式将罪犯分为三等。打分的依据是:在本次判刑的前5年是否被逮捕过(未被逮捕的是0分,被逮捕过是4分,逮捕不包括因交通违法的逮捕);过去在州或联邦的成人监狱中被关押的次数(没有的为0分,1~2次为3分,3次以上为6分):过去受到缓刑或假释被撤消而导致监禁的次数(没有为0分,1次以上为4分);在过去的12个月中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7个月以上为0分,5~7个月为1分,少于5个月为2分):过去犯重罪(判监禁1年以上的罪)的次数(没有为0分,1次为2分,2次以上为4分);因逮捕而导致被判重罪时的年龄(24岁以上为O分,20~23岁为2分,19岁以下为4分);本次犯罪被决定给予监禁和缓刑的年龄(30岁以上为0分,18~29岁为3分,17岁以下为6分);使用酒精的情况(依程度为O~4分);使用毒品的情况(依程度为O~4分);交往的情况(很少与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的为0分,较多与有犯罪倾向的人交往的为5分);逮捕的类型(没有被逮捕的为0分,技术违规逮捕为2分,轻微的犯罪逮捕为4分,重罪被逮捕为8分);态度(没有敌对的态度、希望转变的为O分,有一定的思想障碍、不能较好地与工作人员合作的为2分,经常处于敌对或消极态度、有犯罪倾向的为5分)。根据以上情况,分数在17分以上的为高度危险的罪犯,在9~16分范围的为中等程度危险的罪犯,在8分以下的为较低程度危险的罪犯。然后根据罪犯的危险等级进行针对性的社区矫正[8]。这种做法固然便于操作,从表面看也有增加社区矫正针对性的效果。但是,如果完全依赖于这种技术化的手段,首先就面临着如果解决社会现象和人势心理极端复杂和变化多端的问题。无论是导致人行为的外在社会条件还是人本身内在的心理活动,都是极其复杂和多变的,要想以列举的形式穷尽导致罪犯犯罪的因素是不现实的,这就决定了定量研究的不可周全性,因此量化的方式在外在效果上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为在进行量化研究时,只能选取其中部分的因素作为研究对象和参考。而这又同时引发了第二个问题:怎样能够保证所选取的因素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能够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而第三个问题则是在进行量化研究时,有不少概念的界定还是模糊不清,理解不一致的,这就使得同样主题的量表由于设计者理解的不一致,在同一犯罪人身上也许就会得出不一致的评估结果,如对重犯率的测定。在社区矫正效率的研究中,一般是以重犯率为标尺来衡量成功与失败(实际上,一般的项目难于作这种明确的划分)。但对重犯率的定义目前并不统一,怎样的行为是重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重犯是否应当考虑主观动机?多长时间内算是重犯?影响重犯率的内部和外部因素是哪些?重犯的标志是什么?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存在者分歧。因此,把重犯率作为矫正效果的标尺存在着一些内在局限性。尽管有以上所说的局限性,但是目前,重犯率仍然作为对罪犯危险性测定的重要方法。当立法者和其他的政府官员询问社区矫正项目是否有效时,他们一般希望得到重犯率的情况,因此技术化手段是有其方法论上的优越性,但如果因此而依赖于通过该手段来实现对罪犯的社区矫正目标,则必然会陷入机械主义的泥沼,虽然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主要的问题恰恰就是技术化手段的研究和在实践中的运用都还不够,但是也有必要理性认识技术化手段的局限性,防止重蹈西方国家从经验论的极端走向分析论极端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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