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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的高度危险作业

  

  四、小结


  

  人类追求经济发展的天性使得我们必然不断寻找具有巨大价值的活动模式。一方面是各种新型作业方式的出现,另一方面是人类操作作业的能力永不能臻于完美。面对这些作业带来的不幸损害,高度危险责任在填补和分担损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确定何种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是其中最关键的一步。综上所述,某一作业类型必须同时符合合法性、危险性、危险的高度性以及周围环境各方面的要求,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这也应该成为司法实践中划分高度危险作业的基本标准。


【作者简介】
赵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参见谢邦宇、李静堂:《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66页。
王泽鉴先生认为,现代工业社会的意外灾害,主要是指工业灾害、汽车事故、公害以及商品瑕疵四种。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修订版)(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被告Fletcher雇佣一个承包商在被告土地上建造了一个蓄水池作为磨坊供水之用,工地之下有一已封闭的废矿,其尚存之坑道与原告Rylands的煤矿相连通,被告及承包商均未发现。完工后蓄水池开始蓄水,水流通过坑道渗入原告煤矿造成损害。布拉克本法官在判决中确立了如下规则:“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带来或者堆放危险物品,他就应负该物品的逃逸而可能造成对邻居损害的危险,如该物品逃逸造成损害,尽管他已尽注意义务并已做出防止损害的各种警告,仍应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则被称为布拉克本规则。
Bohlen, The Rule in Rylands v. Fletcher, Studies in the law of Torts, 1929, p.350.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328页。
目前德国涉及危险责任的主要立法包括《德国责任法》(Das Reichhaftpflichtgesetz,1871)、《铁路及电车对物品损害赔偿法》(Gesetz uber die Haftpflicht der Eisenbahnen und Strassenbahnen fur Sachschaden,1940)、《道路交通法》(Strassenverkehrgesetz,1959)、《水保持法》(Wasserhaushaltsgesetz,1957)、《原子能法》(Atomgsestz,1959)。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外国民法论文选》(一),第305-307页。
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经营的业务,对于附近的人有高度危险的个人和企业,如铁路、电车、工矿企业、贩卖易燃物品的商人、豢养野兽的人、建筑或设备的施工人等,对于高度危险来源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责。1964年《苏俄民法典》修改后第454条规定:其活动对周围的人有高度危险的组织和公民(交通运输组织、工业企业、建筑工程部门、汽车占有人等),如果不能证明高度危险来源所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受害人的故意所致,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害。
参见B.格里巴诺夫等主编:《苏联民法》(下册),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06页。
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该条例分别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分别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页。
参见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70页。
王利明教授将高度危险作业分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高度危险作业和应适用无过失责任的高度危险作业。关于后者,他认为首先必须是合法、正当的活动,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333页。杨立新教授认为高度危险作业必须合法正当,参见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72-773页。张新宝教授也认为高度危险作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行为合法,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页。
参见 卡尔.拉伦茨:《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1987自版,第275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226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Robbey Bernstein, Economic Loss, Sweet & Maxwell Limited, 2ed, 1998, p.2.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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