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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及其救济——解析我国物权法第35条

妨害及其救济——解析我国物权法第35条


马新彦


【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妨害具有共同的认识,即以非占有的方法对他人权利的圆满拥有、行使或享用造成的干扰或侵扰,因此而有别于侵权与侵占。但是,美国法中的妨害是对土地现实占有权的妨害,妨害排除请求权是相邻权的一种; 德国法中的妨害扩张适用于所有具有绝对权意义的权利。而我国物权法中的妨害仅是对物权的妨害,但不限于对所有权的妨害。对于妨害的救济,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停止请求权两种,同时,应当允许原被告自愿协商以赔偿损失替代排除妨害。
【关键词】妨害;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停止请求权;妨害的救济
【全文】
  

  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此条规定了两种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在此,我们仅解析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妨害的基本含义


  

  侵权、侵占、妨害是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侵权是侵权人以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为加害对象所实施的破坏、损害、毁害等行为;侵占是行为人以占有的方式对他人排他占有权的侵害;而妨害,则是以非占有的方法对他人权利的圆满拥有、行使或享用造成的干扰或侵扰。本文暂且不对三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证,仅对妨害的内涵进行必要地阐述。


  

  1.妨害为以非占有方式而为之


  

  以非占有方式而为之妨害,似乎是两大法系妨害的共同特征。但是认真分析,两大法系对占有的理解颇有不同,因此对妨害的认定亦有区别。英美法以占有的客观状态理解占有,即只要是有形物非法置于他人土地之上,而无论该有形物的所有权人是否具有占有他人土地的内心意思,均为占有。因此,自然物或人为制造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尽注意义务避免其物落入他人土地,未尽此义务,其物脱落并落入他人土地,将认定为侵害人以可见的有形物干扰土地权利人的排他占有权,性质为非法侵占,而非妨害。物之所有人负有停止侵占之义务,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而德国法以占有的主观状态理解占有,即行为人具有占有的主观动因而以有形物占有他人不动产或扣留他人动产的,为非法占有。于自然物或人为制造物落入相邻人土地,物之所有权人没有占有他人土地的主观意思的,不认定为占有,属于以非占有的方式对他人权利的干扰或侵扰,构成妨害,而非侵占,所有人需以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我们认为,后者的理解更易溶于我国物权法体系。因此,树木或人为制造物,如广告牌落入他人土地——所有人没有占有他人土地的主观动机,性质为妨害;而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将其有形物,尽管是垃圾置于他人的土地之上——行为人具有占有、占用他人财产的意思,属于以占有方式实施的侵害,尽管只给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权利行使上的不便,尚未对其所有权或占有权构成威胁[1],其性质仍不属于妨害,应认定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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