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人身伤害的慰抚金赔偿
人身伤害的慰抚金赔偿,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付相当金额,以赔偿精神损害的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尚未确立这一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确立这种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依前所述,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精神上、肉体上痛苦,因丧失肢体而搅乱生活之痛苦,因容貌损伤以致将来婚姻、就业困难之精神上痛苦,由于失业、废业或不得转业之痛苦,因后遗症而对将来所生精神上的痛苦,以及致人死亡的近亲为丧失亲人而遭受精神痛苦者,均是精神上的痛苦。因残废而丧失的生活情趣,因亲人死亡而导致的天伦之乐的丧失,则属精神利益的减损。其受害人,应当包括两种:一是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的直接受害人;二是生命权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一般认为包括直接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比我国民法中的近亲属概念为窄。这两种人都应享有慰抚金请求权。[6]
如何确定慰抚金的赔偿数额,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法院依痛苦的程度而定,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斟酌案件的全部情况而言。我国理论和司法实务界都倾向于后者,认为应斟酌的情况,包括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在笔者看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上述主张基本是正确的,只是应当首先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后果,其次才应考虑其他因素,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伤害的部位、后遗症的情况、受害人的身份资历、死者余命年数以及是否为一家之支柱等等。然而,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复杂且难以准确计算的东西,其他因素的考虑也难有明定的标准,因此,慰抚金数额的确定基本授之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
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郭明瑞,等.中国损害赔偿全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庄洪胜,刘志新.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方正出版社,1995。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