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授予商业方法专利存在的一些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商业方法专利的起源:一个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其基本内容是:第一,加强对审查员的有关商务实践中的技术训练;第二,修订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指南,包括由主审查员(审查学习和训练过程中的优秀者)对在美国专利分类指南第705类中所有申请进行强制性的第二次审查;第三,扩大专利商标局的质量审查办公室对在美国专利分类指南第705类中专利的抽样范围;第四,对在美国专利分类指南第705类中的申请,对与商业有关的非专利文献进行强制性检索[13]。
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无疑是专利权扩张的一个重要现象。它在本质上是调和商业方法拥有者和商业竞争者、社会公众之间关系而在专利法上出现的新的制度安排。商业方法专利的确立对于激励商事主体改进商业模式和激发技术资源创造具有重要作用,因而是具有社会利益的。它同时通过授予商业方法拥有者以专有权利,能够有效地制止相关商业方法经营者的竞争,提高其自身的竞争能力。相应地,它也会对相关商业方法经营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市场相关行业的利益变动产生影响,从而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当然,“由于不同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方面存在差别,比较商业方法专利的经济效果存在一定困难”[14]。
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张,为了使其不至于对现存专利制度建立的平衡机制构成威胁,关键之处仍在于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美国商业方法专利近些年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本质上仍然是没有找到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各方的最佳平衡点。例如,商业方法专利标准过于宽松使很多不具备专利性的商业方法都获得了专利,导致了对商业方法拥有者权利的不适当保护。
就我国来说,原则上讲,面对新技术和市场经济发展出现新的事物,专利法应以一种开放和包容的精神去对待。新事物的出现,有可能打破专利法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而需要在新的起点上建立平衡。但是,就商业方法专利来说,我国《专利法》暂不加以引进是值得考虑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专利范围。从理论上说,商业方法能否获得专利权的保护首先需要突破它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观念。但现实中的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了承认商业方法专利应慎重:一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商业方法专利的授予对外国人更有利,因为我国在市场经济发育和商业管理模式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二是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没有纳入《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的要求,不确立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与国际义务并不违背。当然,随着条件的成熟,未来仍有可能考虑建立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