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出现被认为开创了违宪审查的新时代,即通过司法化的路径来进行违宪审查。这完善了美国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的宪政体制,在宪法制度的创建上是有一定的贡献。这也许是马歇尔大法官的有意而为,也许是无意插柳柳成荫。之所以能够有制度创建上的贡献其根本源于美国遵循普通法系判例法的传统,其判决作为法律渊源可以被后来的法院所援引和尊重。反观法国“结社自由案”的出现和解决,其创造性则主要集中在探寻新的合宪性审查依据上,以及其所大胆涉足的领域,即从权力之争转向权利保障,这是法国后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活力之源。“结社自由案”之所以发生,在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上是有基本制度保障的,宪法委员会的创造并非完全的无本之木。既然1958年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合法的合宪性审查权,那么其如何进行审查及其从何处汲取审查的灵感就看时机和条件了。因此,“结社自由案”的出现可谓是完全意义的法国宪政体制下所出现的一个具有典型性的宪法问题,其解决路径也更多的依赖于法国法律传统中的本土资源。
从实际的效果来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种开创性是具有世界意义的。该案可以被视为是世界宪法文明发展中的里程碑,它的影响力不仅仅基于美国本土以及普通法系的国家,其创造性对于全球正在走向宪法文明的国家来说都具有巨大的标志意义。而“结社自由案”的效果则更多限于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实践发展自身,它标志着法国宪法委员会在设立十多年之后终于“苏醒”过来,它使得宪法委员会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并进而将法国的宪法实践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因此,其对于法治后发展中国家来说所具有的影响力更多的不是在制度创建方面,而是其如何突破既有的框架寻找新的发展道路以及其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的成功转型的经验。
五、宪法实践的本土化与宪法制度的多元化——法国宪法发展模式的启示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考察美国和欧洲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联系和区别,这是很多国内外法律学者都曾经进行过的研究,其中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欧洲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探索和建立曾经深受美国模式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实践的影响。[30]从世界宪法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来看,美国的宪法制度,特别是其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实践的经验,对于宪法走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充分发挥其效力意义重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学者,包括法国,也包括中国,对于美国模式的曾经痴迷和推崇其实是对于宪法在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期盼。然而,任何一个国家宪法制度的设计都是其本国政治现实和利益博弈的结果,一厢情愿地将美国模式简单克隆或复制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过程中天真幼稚思维的流露,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处于低级阶段的表现。从各国宪法制度的演进过程来看,主导制宪的政治人物和参与制宪的理论家在借鉴国外成功宪法实践经验的同时,一定会将其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对本国国情的认识和把握上。从本国的历史法律文化传统中汲取符合新时代需要的因素,并将其与现代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设计相结合,从而创造出符合当代需要的宪法制度。
从欧洲宪法制度发展过程来看,其主流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成熟是欧洲各国政治人物和学者大胆地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结果。如果追溯历史,法国在大革命结束之后,西耶斯就曾经提出过建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的主张[31],拿破仑所制定的共和VIII年宪法(1799年宪法)关于元老院职权的设计也蕴含着合宪性审查的构思。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奥地利在凯尔森的设计下建立宪法法院,才真正地开始了欧洲各国探索符合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的违宪审查模式的伟大尝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德国宪法法院的成功实践则为欧洲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树立了自信。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建立则是法国人自己的制度创新的结果。戴高乐及其政治合作者德布雷在领导制宪的时候并没有对专章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寄予厚望,其最初的角色仅仅是服务于“议会制度理性化”的目标,但是宪法委员会在沉默十多年之后终于以“结社自由案”为契机大胆地走出了制宪者所设计的“藩篱”,实现了“直立行走”,完成了“从类人猿到人的转变”。这既促进了法国宪法实践的重大发展,也为世界宪法制度的丰富提供了生动成熟的例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进行充分的比较是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的,但是我们必须走出美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阴影”,摆脱“马歇尔大法官思维”的束缚,重新审视和思考各国走向宪政之路。从法国宪法发展的自身逻辑和路径来研究法国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和成功运作是法国宪法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这为世界各国宪法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典范和榜样。
【作者简介】
李晓兵,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国巴黎一大、“中央研究院”访问学者。
【注释】 法国宪法学者的著作中普遍使用术语是:Le contr?le de constitutionnalité,这一术语翻译成“合宪性审查”是比较合适的,之所以使用这样的表达,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国宪法独特的发展路径,不论是过去的
宪法文件还是1958年
宪法都接受了以预防性审查为主的制度设计,即保障法律文件通过之时的合宪性,而不是在法律生效之后进行违宪审查的排除。因此,为了精确期间,本文在论及美国及其他国家时采用“违宪审查”,而论及法国时采用“合宪性审查”的表达。
Décision n° 71-44 DC du 16 juillet 1971 - Loi complétant les dispositions des articles 5 et 7 de la loi du 1er juillet 1901 relative au contrat d''association.files.
Louis Favoreu, Lo?c Philip, 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alloz, 2003, p.240.
Décision n° 62-20 DC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u 6 novembre 1962. 参看Louis Favoreu, Lo?c Philip, 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alloz 2003, p.173.
张丽:《试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载《欧洲法通讯》(第一辑),赵海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90页。
杜哈梅就认为,
宪法在“左右共治”期间将比绝大多数的非共治时代更受到重视。参见杜哈梅:《共治问题的思考与法国左右共治》,《法国第五共和的宪政运作》,业强出版社1994年,第281页。
Elisabeth Zoll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1999, p.203.
朱国斌:《法国的
宪法监督与
宪法诉讼制度》,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Décision n° 70-39 DC du 19 juin 1970. Traité signé à Luxembourg le 22 avril 1970.
Arrêts《Amicale des Annamites de Paris》du 11 juillet 1956 et 《société Eky》du 2 févier 1960. 参看Louis Favoreu, Lo?c Philip, 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alloz 2003, p.173.
张丽:《试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载《欧洲法通讯》(第一辑),赵海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Michel Lascombe, Droit constitutionne de la Ve Republique, L’Harmattan, 2005, p.340.
戴雪著,《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Elisabeth Zoll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1999, p.219.
Dominique Turpin, Contentieux constitutionnel : coll. Droit fondamental, PUF, 2e éd. 1994, p.119.
Dominique Turpin, Contentieux constitutionnel : coll. Droit fondamental, PUF, 2e éd. 1994, p.119.
1946年
宪法中所规定的
宪法委员会(le comité constitutionnel)与第五共和
宪法中所规定的
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完全不同,这不仅体现在其不同的名字选择上,也体现在其不同的构成和职权上,还有,各自在
宪法文本中的地位也不一样,1958年第五共和
宪法对于
宪法委员会的规定是单独用了一章(第七章), 1946年第四
宪法仅仅是在“
宪法修改”一章(第十一章)中有若干条文(第
91条、第
92条、第
93条)而已。
F. Luchaire, Le protection constitutionnell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 paris Economica, 1987, p. 14.
20世纪70年代对于
宪法委员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阶段,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与1974年的
宪法修改先后发生,二者互为依托,互相配合,为
宪法委员会的角色的转变提供了契机和制度上的保证,许多学者将其合称为
宪法委员会的“第二次诞生”。
参见:Bernard Chantebout,Droit Constitutionnnel, 22e édition, Armand Colin 2004, p.388. Haimbaugh(G):Was it France''s Marbury v. Madison?Ohio State Law Journal, 1974, vol. 35, p.910. Alec Stone Sweet:Why Europe rejected American Judicial review-and why it may not matter,Michigan aw Review. Vol. 101, No.8, Symposium: Judging Judicial Review: Marbury in Modern Era. (Agu., 2003),pp.2744-2780.Alec Stone:The Birth of Judicial Politics in France 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66.
JO déb. Congrès du Parlement, 20 nov. 1993.
Thierry S. Renoux, Michel de Viliers, Code constitutionnel : Litec, 2004, p. 504.
See Hylton v. United States, 3 U.S. 171 (1796).
李晓兵:《违宪审查与法院的角色》,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Kenneth M. Holland, Judicial Activ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St. Martin’s Press, Inc. 1991.
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de Tocqueville)就认为,美国社会独特之处就在于它的
宪法秩序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他在其著作中指出,美国社会法中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来加以解决的,几乎所有的美国政治问题无法解决时,最后都成为法律问题,“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象美国那样的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7位联邦法官的才智”。参见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8页。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的故事》,载《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第44页(注:苏力先生论文题目的副标题显然是出了一个小小的笔误,他所探讨的案例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是该案的大法官,那么这个故事虽然和马歇尔有关,但显然不是马歇尔诉麦迪逊的故事)。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的故事》,载《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第47-48页。
不过,这样的制度设计已经被法国最近一次的
宪法修改(Loi constitutionnelle no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de modernisation des institutions de la Ve République)所改变,确立了普通的民、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与合宪性审查的衔接,当然,这种衔接并非直接的,而是分别通过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过滤作用来实现的。
参看:(法)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载《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8-60页。
Fran?ois Luchaire,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Tome I – Organisation et attributions: ?conomica, 1997,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