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宪法委员会“结社自由案”裁决所引发的后续问题
宪法委员会在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的裁决中赋予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带来了法国宪法秩序的革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另外的问题。总理巴拉迪尔(Balladur)在1993年11月19日的议会联席会议发言时曾经指出:“自从宪法委员会决定扩展其审查到尊重宪法序言开始,这一机构使得对于法律的审查更趋于一般的原则,经常是更为哲学化和政治化,而不是法律化。”[21]参议员E. Dailly在1993年11月也曾经提出过一个宪法修改的提议,是关于宪法第61条第一款中的修改,其内容就是将 “(审查所通过法律草案的)各条款之合宪性”修改为“(审查所通过法律草案的)各条款是否合乎宪法条文和1789年人权宣言的规定”。虽然这一修宪提议因为撤回而遭致流产,但是也反映了法国政治界对于宪法委员会开启“潘多拉盒子”,赋予宪法序言法律效力这一做法的质疑。因为,在1974年之后,不管是左派政党还是右派政党,特别是反对党,都经常性地以宪法序言为判断标准而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审查请求。[22]E. Dailly的意图是很明确的,那就是要将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进一步地明确化和精确化,也就是说要将其最后集中到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宣告的那些自由和权利上,而避免宪法委员会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过于随意化的理解和解释。在今天法国的宪法实践中,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显然已经完全成为非常普遍化的宪法认识,但是其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法国宪法委员会“宪法团”的理论和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矛盾就是这一问题的延伸,其实施合宪性审查所依赖的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之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的区分,其内在的冲突如何解决,其不确定性又如何来加以消除,其宪法解释的主观随意性如何尽量的避免,这些层出不穷的后续问题需要宪法委员会以更大的政治智慧和创造性来加以解决。
四、“结社自由案”与马伯里案的比较——法国版的“马伯里案”乎?
(一)“结社自由案”与马伯里案的相似性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建国后不久的Hylton v. United Stated案中明确地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进行了审查[23],大部分的宪法学者还都普遍认为大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正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模式,并对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效力,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发展都受到了美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因此,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总是无法摆脱美国模式的影响,其分散性的审查模式和附带性审查的实践曾经被很多国家的制宪者和行宪者奉为圭臬,很多国家的研究者和理论家甚至唯美国违宪审查模式是瞻。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宪法比较研究中,鉴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实践的新纪元,而“结社自由案”则开创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一些法国和英、美国家的学者想当然地将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提并论,甚至简单地将前者称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两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两个案件之间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
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都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发生的,都是将政治问题纳入到宪法轨道来加以解决的一种尝试。两个案件的发生都为两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宪政体制重大的改变提供了契机。马伯里案发生的基本政治背景是两大政治力量的对抗,“反联邦党人” 获取了总统的职位,联邦党人从政治舞台的中心退守到司法防线。政治上的考量使得法院不敢完全支持同党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大法官马歇尔却巧妙地迂回并向纵深发展,趁机宣告“本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进而攫取到了违宪审查权,从而使得司法与立法、行政三个分支之间出现新的平衡,并为美国三权分立制衡的宪政体制奠定重要的基础。纵向地来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是利用马伯里案和其后的一些案件大大地全面扩充了自己的权力,提高了它的地位,使之在国家权力构架中能够真正的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部门鼎足而立,由此对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4]而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的发生也与法国当时的政治背景密不可分,正如前文所述,如果不是戴高乐退出历史舞台,政治力量在“后戴高乐时代”趋于多元化,新的政治人物的控制力失去了昔日的严密和强硬,怎么可能设想宪法委员会在“封闭型的提请审查机制”中能够进行如此富有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呢?如果不是参议院与国民议会之间因为1901年法律的修改而出现重大的分歧,如果参议院议长与主流的政治力量不是分属于两支,怎么可能奢望波埃议长向宪法委员会提起合宪性审查的请求呢?如果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不发生更换,如果新的成员萧规曹随,又怎么会主动地寻找“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并进而促使宪法序言效力争议的彻底解决?如果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墨守陈规,不敢在其裁决中有所作为,又怎么能够扩大宪法委员会的政治活动空间,并使得宪法委员会最终能够有机会跻身于“共和国重要机关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