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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1971年“结社自由案”评析

  

  (三)宪法委员会“结社自由案”裁决的历史意义


  

  宪法委员会在1971年7月16日“结社自由案”的裁决中对宪法序言的效力明确地进行确认,这使得过去关于宪法序言效力理论上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得到了最终的解决。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都无法否定宪法委员会“结社自由案”的裁决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在这一裁决中,宪法委员会明确的宣告了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的依据不仅仅限于宪法文本中各条文的严格规定,而且源于其宪法序言。宪法委员会的裁决表明宪法序言不仅仅具有道德上的价值,而且也具有法律价值,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违宪的裁决,这是自从1958年宪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宪法委员会通过与宪法文本之外的有关的条款进行比较判断进而作出裁决,即通过提及宪法序言中的内容来实施合宪性审查,这样宪法序言从此就被宪法委员会作为实施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并成为“宪法团”(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的一部分。正是借助于宪法序言中的内容,宪法委员会也对自己存在的必要性作出了非常充分的证明,而从其后续的实践来看,宪法委员会正是通过这一案件的裁决给为法国宪法的发展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因为它使法国过去一百多年的宪法理论和实践被颠覆,特别是对法律至上传统做法的否定,因此,它必将为法国宪法的发展带来一个真正意义的法律上的革命。


  

  就“结社自由案”裁决本身来看,宪法委员会的推理过程并不算新鲜,也并不是太复杂,但是它对于宪法委员会通过自身的努力而重新担负起宪法责任来说却是必要的。如上文说提到的,最高行政法院在其1956年7月11日全体会议做出的判决中已经以同样的方式确认:结社自由应该列入1946年“宪法序言所重新确认的共和国著名的法律原则中”。如果说宪法委员会从行政判例中吸取营养的话,那么它还是在法律性质上做出了一个变化——使得结社自由成为宪法原则,这是一种将法律和权利宪法化的尝试和实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法国宪法中没有像德国基本法那样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委员会只有自己在其裁决中去寻找和确认那些被认为具有宪法价值的权利。这一提升和转变具有重大的基础性的意义,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宪法委员会就没有办法对法律实施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也就无法进一步的发挥出合宪性审查在人权保障和法律秩序宪法化方面的作用。事实上,1958年宪法中没有任何的条款确认结社自由,当宪法委员会希望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时候,它只好被迫从宪法序言中间接地寻找另外的依据作为其审查和裁决的基础。正是通过这样的具有强烈主观性但又颇具策略性的活动,宪法委员会为它自己打开了一片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广阔天地,这是对其未来的潜力的释放和拓展。


  

  “结社自由案”裁决还标志着宪法委员会在沉寂十多年之后的苏醒,因此也被视为其“第二次生命”的开始[19],同时也对宪法委员会还不甚明确的角色问题的解决作出了铺垫。如果就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在1958年宪法里可能还是一种行政权对抗议会立法权的补充性或辅助性的方法,而现在却通过宪法委员会自身的努力在宪法里结合进来基本权利从而使其成为公民对于压制性法律的抵抗工具。一方面,宪法委员会通过其裁决将结社自由宪法化,另一方面,又通过有效地加强合宪性审查及其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而确认其新角色。因此,“结社自由案”的裁决促使宪法委员会的实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正是其使用“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使结社自由成为宪法权利,并决定性地赋予宪法序言以法律效力,使其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和广度得以大大地拓展,也使得宪法委员会的实践由原来形式性的合宪性审查向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转偏转,同时也实现了从“公共机关行为的调节者”向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人”的转换。这样,在对于议会和政府权力进行审查和监督的过程中,宪法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就转向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面,其角色也日益变得中立和独立,并逐渐地成地成为第五共和宪政体制下的重要机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少的宪法学者在对法国与美国宪法的比较研究中,都自然地将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联系,并将其视为是“法国版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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